为加强法治教育宣传工作,促推未成年人各类保护融合发力,2025年“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益阳市妇联首次联合发布【护航未来·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该系列案例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立足家庭暴力、网络诈骗、食品安全、人身损害等未成年人受害高发领域,围绕基本案情、审判情况、典型意义等核心要点进行深入阐述,以期有效起到普法宣传作用,引领未成年人群体遵纪守法,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有利于融合政府、司法、学校等力量,构建保护未成年人的严密体系和有效合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典型案例
案例1:原告李某与被告某理发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为未成年人文身者不得以未成年人自愿为由主张免责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分别于2023年5月1日、2024年2月17日、2024年3月14日前往被告某理发店处进行三次文身,第一次文身时原告未满14周岁,但依被告要求签署了《文身协议》,确认其已满18周岁。被告在原告右胸口、左胸口及右手臂部位文的图案包括数字、梅花及姓名,原告共支出文身费用649元。原告法定代理人于2024年年后发现原告文的数字图案,后在原告入学面试因文身被拒时发现原告文的梅花图案,遂于2024年4月30日向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被告为其未成年女儿文身,并在此时发现原告文的姓名图案。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文身款649元,支付洗文身费用59800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30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第一次文身时未满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虽系自愿文身,但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该行为不属于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被告某理发店作为商家,在未认真核实原告身份、年龄的情况下,多次为原告提供文身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退还原告支出的649元文身费用。被告为原告实施大面积文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原告的监护人对原告未尽到监护管理义务,且原告系主动文身,并对被告经营者谎称其是成年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一审判决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40%的责任。同时,给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不但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亦会使未成年人以后的求学、参军、从警、从教以及公务员等录用受限制,故一审认定被告给原告文身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某理发店不服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智力发育尚不成熟、社会经验尚不充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属于对身体的侵入式动作,具有易感染、易过敏、难复原等健康风险,且文身的永久性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因此,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当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不能仅依据顾客口头或书面表示已年满18周岁的承诺而实施文身行为。本案作出上述判决,不仅是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是平衡商业自由与社会利益的必要措施,对规范商家经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
案例2:罗某诈骗案
——打击网络“杀鱼盘”,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网诈黑手
基本案情
罗某为图财,在“某语音”软件上的手游板块房间伺机寻找未成年人作为诈骗目标。2021年12月,未成年被害人谭某甲(女,9岁)使用其父亲的手机进入游戏房间。罗某通过与其交谈得知谭某甲之前因玩游戏被诈骗,便以帮助追回被骗资金为幌子获得谭某甲的信任。之后,罗某要求谭某甲在手机上下载腾讯会议APP,并将自己的手机界面共享。在确定谭某甲使用手机的支付宝花呗额度后,诱导谭某甲通过支付宝扫描谭某乙(另案处理)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进行转账,共计骗取被害人谭某甲14050元。2022年1月,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罗某的家属向谭某甲的监护人赔偿6050元,谭某甲的监护人对罗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罗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罗某亦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且罗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判处罗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
在当今万物互联的时代,网络及电脑、手机的使用也越发低龄化。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容易在虚拟的网络中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受到网络诈骗的侵害。本案是一起依法打击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利用语音和游戏软件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诈骗,采用“杀鱼盘”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方式,利用被骗人急于追回财产的心理,以“帮助追回被骗财产”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影响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严厉惩处。本案的处理依法保障了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对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保护、增强未成年人的网络防范意识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同时提醒家长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进行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避免未成年人陷入网络风险。
典型案例
案例3: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诉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职能部门应对学校周边流动食品摊贩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某街道办事处辖区多所学校周边存在流动食品摊贩在未办理健康证、未进行食品摊贩登记的情况下,于上下学时段在未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内向未成年在校学生销售食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沅江市人民检察院遂向某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职,消除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隐患。某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作出书面回复,称已针对检察建议的内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2023年10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上述校园周边仍存在流动食品摊贩未办理健康证、未进行食品摊贩登记等情形。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某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行职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沅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然采取了一定的积极措施进行了专项整治活动,但各学校周边仍存在较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行为,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实际划定(临时)设摊区域、进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的法定职责,应当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判决责令某街道办事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辖区内摊贩食品安全继续履行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临时)设摊区域划定、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职责。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饮食安全,关系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国家的未来发展。由于某些职能部门疏于管理,未依法履职,校园周边仍存在食品安全意识弱、无证商贩经营、流动摊点混乱、进货来源非法、监管制度缺失等隐患。为规范整治流动摊贩经营,守护青少年“舌尖上的安全”,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划定设摊区域、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等监督管理职责。本案中,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收到书面回复后持续跟进监督,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依法公正作出示范裁判,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法检两院协同发力,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了两院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公共利益的应有作用,护航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典型案例
案例4:申请人戴某与被申请人尹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善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者戴上司法“紧箍咒”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儿一女。据申请人称,双方恋爱同居期间及婚后,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使用暴力。2024年3月23日晚,被申请人酒后又对申请人及孩子进行暴力殴打,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拘留12天的决定,并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申请人为保证自身及家人安全向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起诉离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收到本案材料后,为申请人开启了立案、审理、送达的“绿色通道”。承办法官在被申请人拘留结束后即刻立案受理,审核后认为本案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殴打、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裁定作出后,法官立即邀请被申请人所在社区工作人员一同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裁定书,当场向其宣读人身安全保护令,告知其违反的法律后果,并对其进行了训诫与教育,被申请人当场保证不再动手伤害家人。同日,工作人员向当地派出所、双方所在社区村委会送达了裁定书,并将该案情况告知,多方联合督促保护令的执行,确保申请人的安全。此外,法官结合双方对婚姻的态度,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缓和了双方的情绪,成功调和了矛盾,离婚案件申请人当日撤诉结案。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家暴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身心健康,也对家庭关系和孩子成长造成负面影响,而且对社会稳定也会产生不良影响。本案快速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用法律保障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为其撑起法律的保护伞,有效地震慑施暴者,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束缚施暴者的紧箍咒,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身心健康,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助力当地的社会稳定,做到用心用情为妇女儿童撑起一片“法治晴空”。
来源:益阳法院网
编辑: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