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和万事兴
家齐国安宁
婚姻家庭制度作为
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怎么说?
今天我们邀请到
湖南省民政厅法律顾问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律师谢承新
进行详细解读
《民法典》如何界定婚姻有效的条件?哪些情况下的婚姻是无效的?
谢律师:《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关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则是由《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恋爱期间发的红包,订婚时的彩礼,如果有一方反悔怎么办,要返回吗?对此,《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谢律师:恋爱期间的小额红包(如节日祝福、日常消费)、特殊数字的红包(如520、1314等),通常认定为无偿赠与,一旦交付完成,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例外:若红包金额明显超出日常交往范围(如数万元转账),且能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例如备注“用于未来结婚”),分手后需要部分或全部返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民法典》对于离婚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谢律师:离婚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种是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中,如果一方有重大过错,为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民法典》有哪些规定?
谢律师:《民法典》第1091条对离婚损害赔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1087条对离婚时财产分割对无过错方倾斜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方面,《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谢律师:《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财产分割原则上平等分割, 当婚姻中存在过错方,一般会按照上面问题提到的第1087条和1091条,向无过错方倾斜。
对于债务承担《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离婚过程中,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民法典》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谢律师:《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条节选
来源:湖南民政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