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台车发生交通事故,
在维修期间无法使用,
属于非营运车辆的舞台车,
因无法演出产生的停运损失,法院是否会支持?
近日,
宁乡市法院审理宣判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贺某是当地小有名气的花鼓戏演员,平时驾驶流动表演舞台车前往各地演出,其所有的流动表演舞台车专用于戏台搭建,做舞台表演使用,该车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车辆。
2024年1月,贺某在表演结束返途中,与詹某所驾驶的挂靠在某物流公司的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贺某的流动表演舞台车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詹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贺某无责任。
由于流动舞台车属于专门用途车辆,事故发生后,只能送回原产地进行维修,维修时长花费145天。
贺某认为,自己以该流动舞台车提供表演谋生,在这145天维修期间内,无法使用车辆进行表演,詹某、某物流公司及詹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赔偿车辆停业损失9万余元及个人误工损失4万余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贺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关于车辆停运损失。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支持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或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而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贺某所有的案涉车辆性质为非营运,原则上不应支持停运损失。然而,本案案涉车辆类型为轻型专门用途货车,是流动舞台车,加之贺某自身是花鼓戏表演演员,需要借助该舞台车搭建舞台以提供表演场所,该车辆维修停驶期间有导致贺某收入损失的可能,同时在案涉事故中贺某自身也不存在过错,但事故发生后,贺某有避免自身合理损失扩大的义务,亦有另行租赁同类替代车辆以继续演出的可能。综上,基于本案特殊情况,法院参考事故发生时2023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酌情对贺某的损失予以支持,计算为21543.6元。
关于个人误工损失。误工损失是事故造成被侵权人受伤而产生的损失,系被侵权人因受伤而导致劳动能力受损甚至丧失,在其诊疗和劳动能力恢复过程中因无法正常劳动而导致其应得收入受损,本案中贺某并未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詹某承担全部责任。詹某以挂靠某物流公司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被告某物流公司对该赔付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人履行完连带责任后可依挂靠合同内容另行向挂靠人主张相应权利。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交强险和商业险条款中都分别明确约定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内容,该损失属于免赔范围,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詹某赔偿贺某2万余元,某物流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詹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随着车辆多功能使用场景的普及,车辆使用价值也日趋多元化,本案中,贺某作为花鼓戏演员,其名下的流动舞台车辆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基于该特殊情况,应当综合考虑实际,而不是简单根据车辆营运性质进行裁判。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詹某的过错导致贺某收入造成损失,法院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妥善保存维修凭证、交通支出证明等证据,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主张的损失必须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属于必要、合理范围。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
编辑:余柃逸
来源:湖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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