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12月1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等5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B货款2067544元及利息。2021年7月30日二审法院驳回A等5人的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0月9日,法院就上述判决立案执行,并先后向A等5人制发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2021年12月22日,经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A等5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2022年1月4日,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就本案恢复执行。2022年1月26日、1月29日,法院两次传唤A接受调查,A分别就自身财产状况填报两份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报告)表,报告除位于某市某区望岳路271号门面、两台汽车外无其他财产,法院将前述财产查封、扣押、拍卖后,先后将执行款103825元、103016.72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B。2022年11月21日法院再次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在此之后,被告人A存在以下转移财产的行为:一、2023年1月6日、2月9日,A以某公司董事长身份先后召开股东会,约定处置公司财产,用于偿还B公司债务,但A将处置所得的2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二、2024年1月5日,A与他人约定以10万元转让自己出资约60万元的建设工程份额。三、某公司转账15万元至A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后,A将上述资金取现并用于个人周转。
【分歧】
A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A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理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无须发生任何实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
第二种观点认为,A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理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实害结果犯,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发生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本案中A虽有隐藏、转移、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暂时无法执行,但没有证据证明A的行为已经产生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实害结果。
第三种观点认为,A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理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既不属于行为犯,也不属于实害结果犯,而是属于危险结果犯,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发生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具体危险,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然,如果危险结果发展成为实害结果,即法院判决裁定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终局性不能执行,当然也构成拒执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要判断A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就必须辨明刑法理论上关于行为犯、结果犯的基本概念。所谓行为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构成要件所描述的犯罪行为即成立的犯罪,无需对行为客体造成任何犯罪结果,甚至有的行为犯根本没有具体的或者潜在的行为客体。行为犯只有成立与不成立之分,没有既未遂之分,典型的行为犯有重婚罪、破坏军婚罪等。需要指出的是,行为犯虽然不要求对行为客体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损害的危险,有的行为犯甚至没有具体的或者潜在的行为客体,但必有该犯罪构成要件要保护的法益,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对法益造成损害或者有损害法益的危险而具有社会危害性,否则不构成犯罪。
结果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行为客体所造成的危险或者实际损害,据此结果可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结果犯可分为实害结果犯和危险结果犯。所谓实害结果犯指行为人实施了构成要件所描述的犯罪行为并发生构成要件所描述的实害犯罪结果,才成立既遂的犯罪。如果没有发生实害结果,只有可能成立未遂犯,比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危险是指发生实害的高度可能性,在某个具体情形下,依据客观的预测,很有可能不久即将发生实害,除非出现突然的变化,例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危险立即会变成实害。危险结果犯又分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所谓抽象危险犯,是指符合构成要件中所预定的抽象危险的危险犯,行为只要符合构成要件所描述的事实,即可认定具有这种危险,无待法官就个案进行审查是否真有危险性出现,即可认定成立犯罪。所谓具体危险犯,是指将行为对于保护客体所形成的具体危险状态,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规定于刑法条款之中,法官必须就具体个案逐一审酌判断,认定构成要件所保护的行为客体果真存有具体危险时,始能成立的犯罪。比如遗弃罪,须要法官根据行为人的遗弃行为方式以及被遗弃者其他具体情况,判断被遗弃者的生命是否陷于危险状态,进而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无论是具体危险结果犯还是抽象危险结果犯,只有成立与不成立之分,没有既未遂之分。行为人的行为如果发生了具体危险或者抽象危险,就成立犯罪,如果没有发生具体危险或者抽象危险,就不成立犯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是行为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本罪构成要件的描述除了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以外,还包括“情节严重”“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等,根据这些规定以及社会大众的认知,显然并不是行为人只要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比如法院判决确定A应当履行100万元的债务,A隐藏转移了100万元存款,但他的银行账户上还有足够的存款可以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就不能认定其隐藏转移100万元存款的行为构成本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是实害结果犯。如果认为本罪是实害结果犯,那么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必须致使判决、裁定终局性、确定性不能履行,才构成本罪。而要认定判决、裁定终局性、确定性不能执行,就必须进行破产清算,在没有进行破产清算之前,不能确认判决、裁定终局性、确定性不能执行。在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企业破产制度尚有待进一步深化的现实情况下,如果要先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然后才能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显然脱离实际。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危险结果犯。即法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是否产生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危险结果,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会具有导致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终局性不能执行的高度可能性,以此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罪。实害结果是危险结果的进一步发展,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果真导致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终局性不能执行,当然更应该构成拒执罪。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既包括有能力全部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执行,也包括有能力部分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部分不能执行。
本案中A的3笔财产,没有其他具有优先权的权利人,A具有处分权,可以用来部分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A没有以之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有观点认为,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无优先权,A没有义务优先履行,只要A履行的其他债务是合法债务,就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虽无优先权,但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构成犯罪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履行其他合法债务,一般只需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A既然选择履行其他债务,就应当承担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A拒不履行的行为产生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危险后果。经法院采取执行措施,A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再次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根据这种具体情况,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现,法院判决很有可能终局性无法执行,已经产生拒执罪构成要件要求的危险结果。
综上所述,A在客观上有能力部分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而有拒不执行的行为,造成了法院判决很有可能终局性无法执行的危险结果,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作者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韩小平
编辑: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