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感情生变,彩礼能否要回?双方争执不下,矛盾如何化解?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在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和高效调解下,女方当场退还男方部分彩礼及“三金”首饰,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刘某(男)与田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25年初订立婚约,刘某及其家庭按当地习俗向田某付了彩礼及“三金”,田某按照习俗当场予以回礼。然而,订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未能步入婚姻殿堂。分手后,双方多次就返还彩礼及“三金”问题进行协商未果,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田某返还彩礼及“三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审阅了卷宗材料,考虑到婚约财产纠纷涉及民间风俗、人情伦理,若简单判决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双方彻底解决纠纷,法官决定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陈述和意见,耐心向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同时安抚双方情绪,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从情、理、法多角度分析利弊得失。经过法官近三个小时的耐心疏导,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当天田某将部分彩礼及全部“三金”首饰返还给刘某家人。至此,一场因彩礼引发的纠纷,在法官的努力下得以圆满、高效解决。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传统婚俗,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即便未领证已经共同生活,法院也会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用途、是否生育子女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返还比例。法官提醒大家,彩礼返还是对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婚姻本质的守护。通过合理返还,既弥补男方经济损失,也为双方留有情感缓冲。我们倡导:让婚姻回归“爱”的本质,让彩礼保持“礼”的本意。当感情出现裂痕时,愿双方能多一分体谅,少一分计较,每一份真心都不必在法庭上寻求最后的答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保靖县人民法院网
编辑: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