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被告张某在自建房屋时,向原告王某经营的建材店购买了水管、电线、瓷砖等装修材料。交易过程中,张某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截至2016年2月6日双方结算时,张某确认尚欠水电材料款21600元未付。同日,张某向王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王某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注:要按实际情况再计算,明年付壹万元。”之后却一直没有向王某付款。
被告上法庭后,张某辩称自己并非有意拖欠货款,他认为王某提供的供货清单存在多处费用、长度与实际不符等问题,也曾多次向王某反映水管安装不达标、要求整改,但王某置之不理。
那么,被告张某以货物存在数量短缺、质量缺陷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其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张某在收到货物后负有及时检验并在合理期限内就数量或质量问题向出卖人王某提出异议的义务。张某称自己持续提出过质量异议和要求核对,却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如双方沟通整改的证明、第三方鉴定报告、现场照片等)来证实质量问题实际存在,以及其确在合理异议期内有效提出了异议。
此外,张某在2016年2月双方进行最终结算时,仅在欠条中注明“要按实际情况再计算”,并未明确记载任何具体的数量短缺或质量缺陷异议。在出具欠条后长达八年的时间里,也未通过协商、诉讼等有效途径固定其主张的质量问题证据或积极主张权利,且向王某支付了部分货款。
综合全案证据及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应向王某支付货款15600元。
法官说法
质量异议要“早提”“留证”,空口无凭难获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要求买受人在约定或合理的检验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对于数量不符、外观破损等表面瑕疵在收货时或发现时应立即提出。对于建材强度不足、水管渗漏等需使用后才显现的隐蔽瑕疵,发现后也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拖延提出异议,可能导致被视为认可货物质量,丧失法律保护资格。
证据是维权的关键。仅仅口头提出异议是远远不够的。主张权利必须留存有效证据。在提出异议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或邀请第三方见证。对于材料不合格、施工不达标等专业性问题应及时申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报告,保留好存在质量问题的实物、照片、视频等原始证据。
法官提醒
空有异议主张,而无有效证据支撑,如同无刃之剑,终难维护自身权益。及时验货、及时主张、有效留证,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不二法门。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编辑: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