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对5起制售假冒香烟盒案作出宣判,12名被告人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至1万元。
2022年6月初,被告人周某平、翁某龙、周某金、张某辉等人商议在安仁县开办印刷厂。后由周某平负责租赁厂房,并由黄某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了安仁县湘某纸制品包装厂。表面上,这是一家正规的包装厂,但实际上却是制假工厂。厂里众人分工明确,共同参与非法制售四川娇子、浙江利群等品牌香烟盒的犯罪活动。其中,郭某彪负责组装和调试生产设备;陈某顺负责生产车间的生产及印刷机器设备的维修;肖某学负责购买生产机械设备的零配件、缴纳工厂电费、协助翁某龙发放员工工资等;朱某学、李某军、王某岗等人担任烫金模切操作工;张某志负责搬运装卸原材料及印刷好的成品。
后因该包装厂将案涉香烟盒成品从安仁县运输至广东省汕头市的途中车辆在广东省仁化县境内被查获事发。随后,安仁县公安局联合安仁县烟草专卖局对该包装厂生产车间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大量涉烟商标标识、非法制造涉烟商标标识机械及原材料。其中,查获利群包装纸整版12960张,单个利群小盒包装纸39850个。经鉴定,查获的烟盒实物均为假冒产品标识,价值26.3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平、翁某龙、周某金等5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参与制造、销售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郭某彪、陈某顺、肖某学等7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结伙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前述判决现均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叶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