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4日,龙某受石某邀约,在得知转账10000元可获1000元好处费后,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两名陌生男子用于转账操作。1月19日,石某再次找到龙某,提出提供银行卡刷POS机转账的需求,并承诺即便龙某没有参与取现环节也能得到好处费。龙某经不住诱惑,又提供另一张银行卡给石某操作。龙某两次非法获利共计4000元。2024年3月16日,被告人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受人邀约,提供银行卡接收违法犯罪资金人民币162125元,并帮助取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犯罪分子往往会以高额报酬为诱饵,诱使他人参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为了眼前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及电话卡等重要个人信息载体,以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接受法律的严惩。同时,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花垣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