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楼顶天台宽敞、光照足,一些业主会选择在天台晾晒衣物。然而,在天台晾晒衣物具有安全隐患。若业主在晾晒衣物时摔伤,小区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物业纠纷案,判决驳回了业主袁某的诉讼请求。
袁某常在其居住的小区楼顶天台晾晒衣物。进入该小区楼顶天台的楼梯口处张贴的安全管理温馨提示载明“尊敬的业主/住户:为了保障居住安全,请勿在天台堆放杂物、烧烤、晾东西等”。2022年2月4日下午,袁某洗完衣物后,像往常一样到小区楼顶天台准备晾晒衣物,在晾晒的途中,不慎摔倒受伤。受伤后,袁某进行住院治疗。经司法部门鉴定,袁某右桡骨粉碎性骨折,遗留右腕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
袁某认为某物业公司应对自己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对原告袁某受伤承担相关责任。虽然袁某受伤的地点系天台,且天台属于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公共区域范围,但是天台并非晾晒衣物的场所,而是消防平台,承担的是消防职能,某物业公司不能封闭通往天台的通道。在通道无法封闭的情况下,某物业公司在天台入口处张贴安全管理提示,提醒业主不要到天台晾晒东西。因此,应认为某物业公司已履行了安全管理义务。而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并理解安全管理提示的内容,清楚天台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但其仍到天台晾晒衣物,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以致摔倒受伤。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袁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众应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安全规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以避免潜在的安全风险。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但法律不会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为其场所内发生的所有损害事件“买单”。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加强对场所和设施的管理,做好安全警示工作,对潜在风险进行醒目公告或者直接排除,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防患于未然。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