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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子车子如何申请财产保全?胡娟律师这么说→

来源:湘法一线 作者:红网记者 编辑:redcloud 2024-11-06 00: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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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普法简报·2024年第165期
11月4日,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共收到律师回复72次,主要咨询领域为债务债权、合同履行、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等。
热心律师主要有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陈芳律师、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胡娟律师、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唐敏律师(点击律师姓名,即可免费咨询)
律师回复精选

1、现役军人能享受拆迁补偿吗?

2、申请强制执行还是没拿到钱,该怎么办?

3、男方去世之后,妻子有偿还的义务吗?

4、成考学历提升不履行合同,也不退费,怎么办?

5、婚内的房产和车,只写了男方名字,离婚如何保全财产?

6、提前退租,违约金应该怎么算?
01

长沙网友问:现役军人能享受拆迁补偿吗?

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

陈芳律师答:

您好,在役军人能否享受拆迁补偿主要取决于其户籍情况。如果军人的户口在农村集体,那么他们可以享受相关的拆迁安置补偿。若户口已不在集体经济组织中,那么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就不能享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02

岳阳网友问:对方欠我钱,不履行法院调解书,之后我再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还是没有用,我该如何处理?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

胡娟律师答:

网友你好。根据你的描述,被告不履行法院调解书中约定的付款义务,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没有执行到位,需要视不同的情况来分析。若被告确实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法院会暂时中止执行。但是,只要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若被告有财产可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的财产线索,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帮助法院更好地执行判决。如果被执行人通过虚假离婚等方式转移财产,申请人也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法院重新审视案件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执行措施,如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03

长沙网友问:你好,借给别人钱,欠条只有丈夫的签字,没让妻子签字,万一丈夫去世,妻子有偿还的义务吗?

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

唐敏律师答:

您好,首先需确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则其妻子有偿还义务。如为其个人债务,则其妻子继承其财产的,其妻子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04

长沙网友问:2022年我通过网络途径,报名了湖南振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成考学历提升服务,费用分三次缴费共交了学费6300元,报名大学为湘潭大学,并签订了合同,振翔教育承诺服务到毕业拿到学历证书,但我在湘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习平台看到第二年学费还是欠费状态。我问了振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人,得知他们未给我缴学费,导致我们现在无法毕业,同期报名湘潭大学涉及多人。我最近也一直在与振翔教育法人联系,说好3-5天帮我解决,但对方总是推诿,直到现在还未给我办理退费。

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

陈芳律师答:

您好,如果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首先,您可以尝试与该公司进行沟通;其次,如果联系不上也协商不了,您可以向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或教育主管部门投诉,寻求他们的帮助和支持;第三,您还可以选择起诉该机构,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赔偿损失;最后,您这种情况还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看是否涉及诈骗,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5

湘西网友问:婚内的房产和车,只写了他一个人名字,现在打算离婚,如何保全财产?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

胡娟律师答:

网友你好。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和车辆,无论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夫妻两人的名下,一般都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是不能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只有当你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才能在诉前或者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情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06

株洲网友问:我提前退租并同意交违约金,房租6000元,定金500元,但最后他只退了我3500元,等于收了我3000元的违约金。我只租了一个月,而且他还把合同拿回去了,这个违约金收的合理吗?

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

唐敏律师答:

您好,违约金损失赔偿额应当合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租房违约金,一般来说为一个月的房屋租金。如对方收取的违约金过高,您可以要求对方退还,不予退还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对方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红网《问法湖南》栏目 编辑:贺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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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法一线

作者:红网记者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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