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宣传弘扬英烈精神,更加有力彰显对英烈褒扬尊崇,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公布新修订的《烈士安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作为规范烈士安葬工作的专项部门规章,自2月1日起施行。
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褒扬纪念司领导介绍,《办法》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等上位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立足工作实际,着力解决烈士送迎和安葬仪式不够规范、程序不够健全,失踪烈士不方便祭扫纪念等问题,对烈士安葬程序、仪式环节、服务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同时,《办法》注重政策融合,特别是与战时牺牲烈士收殓安葬、境外烈士遗骸归国安葬等政策有效衔接,力求为烈士安葬工作提供层次分明、内容完备的政策制度保障,实现烈士褒扬法规政策体系有机统一。
修订后的《办法》新增5条,共计21条,内容更加详细完备。
一是调整主管部门。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将烈士安葬活动的主管部门由民政部门调整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二是完善烈士送迎仪式。规定运送烈士骨灰、遗体应举行送迎仪式,送迎方案由烈士牺牲地、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烈士生前为现役军人的,运送任务可由烈士牺牲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军队有关单位承担。
三是健全烈士安葬仪式。明确烈士安葬仪式应当邀请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烈士遗属代表、烈士生前所在单位代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军队等有关单位代表和退役军人代表参加。烈士安葬仪式可以邀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或者人民警察担任礼兵仪仗、花篮护送等任务。
四是增加搜寻发掘烈士遗骸安葬内容。针对近年来各地在生产生活活动或者相关工作中发现、发掘的疑似烈士遗骸情况,规定经鉴定确认为烈士遗骸的,应当就近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及时妥善安葬;已确认身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亲属并邀请出席安葬仪式。
五是拓展失踪烈士或者境外安葬烈士祭扫纪念途径。针对地方反映的烈士牺牲后无法找到遗体(骸)、无法查找到安葬地或者安葬地在境外,烈士亲属不方便祭扫的情况,规定可在烈士牺牲地、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遗属户籍所在地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英名墙,纪念相关战役(战争)烈士陵园英名墙等设施镌刻烈士姓名予以纪念。
六是与战时牺牲人员收殓安葬等规定做好衔接。考虑到军地有关部门正在推动适时出台战时牺牲人员遗体收殓安葬办法和境外烈士遗骸遗物管理相关办法,对战时牺牲人员遗体收殓安葬、境外搜寻发掘的烈士遗骸归国安葬有专门程序要求。因此,规定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法治网
作者:廉颖婷
编辑:吴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