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薛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对被告人薛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宣告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其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对被告人薛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年仅24岁的被告人薛某告知罗某(已判刑)将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违法所得资金转账可以牟利,于是罗某便将自己名下的6张银行卡和微信提供给薛某用于转账。后罗某又将余某(已判刑)介绍给薛某,余某在明知所提供的银行卡将被他人用于违法所得资金转账的情况下,仍提供了自己名下的9张银行卡给薛某用于转账。期间,罗某和余某提供给被告人薛某的涉案银行卡累计收到唐某等13名被害人的被诈骗资金275957元。2023年2月17日,被告人薛某在西安市一酒店内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薛某共获利100元,其还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24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薛某伙同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达275957元,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违法所得100元,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薛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1年12月24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告人薛某还有漏罪未作出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健 曾磊)
来源:时刻新闻客户端
作者:刘健 曾磊
编辑:梁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