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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实践理性思考

来源:法治网 作者:安婧 编辑:吴佳俊 2023-08-18 11: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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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婧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严格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办好每一个案件,法官必须要秉持公正理念,切实提高办案水平,实现司法公正。实践中有以下几点应注意思考把握。

一是心要放平。所谓心要放平,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平等适用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这是法官审判案件最基本的要求。

实践中,司法方法和作风常常会影响人们对法官公正办案的信心。心放平,不仅居中办案,也要求法官必须具备使命感和较强的责任意识。责任意识强,心能放平,就会为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基础和方向,自然也会以良好作风,尽力寻找科学合理的方法把案子办公道。如果心不放平,心浮气躁,作风简单粗疏,方法不妥当,案子就难以办好,人民群众就不会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既是职业,更是事业。法官不是办案的技术工匠,而是具有社会道义责任的专业人士,审判工作中必须以对人民司法事业的满腔热忱,坚持严谨细致、高度负责的司法作风,学会把握科学合理的方法,使所办案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兼顾统一,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是事须查明。公正办案要以查明事实为基础。只有对一个案件做到情况明了,才可能给出准确的定性和判断。情况明了,简要说来就是还原真相,是指法官对一个案件的本来面目做到了然于胸,对每一个证据的真实性都做到确信无疑。而了解案件的本来面目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须要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查明相关事实真相。案件事实真相,有些通过开庭、举证、质证,就能查清。而有些案件的真实情况,仅通过开庭是难以查清的,这就需要法官依职权进行庭外调查。法官依职权调查,本来是法律和司法政策的明确规定,可在审判活动中,有些法官片面理解和追求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只强调通过开庭获取法律事实,而对于判案需要、庭审未能查清且需要查清的客观真实,却以“法官审案要依据法律事实”为口实,而不愿花时间调查清楚。一个案件如果在只查清部分事实的情况下,就简单下裁判,往往难以裁判公正,易引起当事人不服,上诉、申诉甚至信访。因此,法官在审案中应尽可能通过调查研究,使客观真实成为法律事实。一个案件,获取的法律事实越接近于客观真实,司法公正就越能得到保证。

三是理能说清。司法权是判断权,法官对每个案件,都必须通过说理,讲清判断的依据和理由,进而作出公正裁判。说理,既有法理又有情理,需要统筹兼顾一并讲清楚。所谓情理,实际上就是公认的常识常情常理、公序良俗。司法活动中,如果法官认为只讲法理就够了,而不屑于讲情理,所讲法理甚至违背情理,自说自话,这就必然会有悖于公平正义的根本宗旨,不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认同。现在追求快速结案而忽视释法说理的情况较为普遍。对当事人的主张和诉求,常常简单地以“于法无据”一驳了之。有些法官即便说理,也是抽象含糊,面对当事人的疑问,不认真对待,不屑于说清,而是以“判决之外,法官无言”而对待之。不说清道理,说不清道理,甚至有的说理存在逻辑错误,就不可能使审判产生公信力。

能把法理和情理结合起来讲清楚,需要法官具备厚实的理论素养和知识水平,还要一定的生活阅历。人们常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要让当事人信服,首先自己要信服,要设身处地站在当事人角度思考认识问题,真的做到“如我在诉”。只有这样,才能说清道理,公正裁判,变“结案了事”为“案结事了”。

说清法理与情理时应注意,对一些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应注意研究司法政策、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价值判断,提高说理水平。因为,在适用法律裁判案件阐述理由时,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自由地以它们自己的关于理性和正义的观点来替代它们所服务的普通人的观点……在这些问题上,真正作数的并不是那些我认为是正确的东西,而是那些我有理由认为其他有正常智力和良心的人都可能会合乎情理地认为是正确的东西”。对于国外的法学理论知识,可以借鉴吸收,但不能照搬照套,对于传统的法律文化知识,应当合理扬弃并传承,而不能割断。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实事求是,把握一般性,照顾特殊性,处理好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案件裁判与教育引导的关系,最终实现说清裁判的依据理由,公正裁判,达到当事人服判、社会认同的目标。说理的过程不仅是对案情进行分析确认的过程,而且也是对公正价值观的一种解析和认定过程。它关系司法公信和良好风尚的引领,法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来“揆情度理”。

四是裁判文书明白易懂。审理案件的最终结果,都要用法律文书表达。写好法律文书,不管是判决书还是调解书,都十分重要。裁判内容要明确,不能引起歧义,且具有可执行性。文字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准确无误,使人一眼就能看明白。

写好法律文书,就是要法官练就驾驭语言文字的功夫,把握凝练社会事实的能力,能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把事实与法律的对应关系,案件证据与裁判结果的对应关系说清楚。为此,法官应当不断学习,丰富知识面,通过学习有所养成,能使自己的审判成果清晰地反映在法律文书中,为当事人,为社会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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