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逾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向谁主张?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某亲子园系李某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含儿童娱乐、幼儿托管等。2023年8月,谢某入职该亲子园担任配班老师,直至2024年1月,双方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25年8月。谢某在职期间,由李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发放工资,且亲子园始终未按约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经谢某多次要求仍未处理。
2025年1月,该亲子园因经营问题终止园区租赁,将谢某介绍至另一托育公司工作,后因新公司仍未为谢某缴纳社保,谢某于2月26日停止上班。次日,谢某向李某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该亲子园于3月4日完成注销登记,仲裁委以“某亲子园已经注销,不是劳动仲裁适格的主体”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谢某不服该通知,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入职某亲子园并与某亲子园签订劳动合同,谢某担任的职务属于某亲子园的经营范围,在职期间接受某亲子园的管理,并由某亲子园的经营者李某发放工资,故双方从2023年8月至2025年2月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李某作为个人不能与谢某成立劳动关系。因某亲子园已登记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某亲子园作为个体工商户,且系李某个人经营,故某亲子园的债务由李某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某亲子园未依法为谢某缴纳社保,谢某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2023年9月至1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谢某申请仲裁时已超一年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考勤记录显示谢某寒暑假正常打卡,未实际享受休假,其主张的未休年假工资应予以支付。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3756元、未休年假工资报酬1151元等费用。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即便办理注销登记,也无法免除经营者的用工责任。实践中,部分个体工商户企图通过注销的方式逃避缴纳社保、支付工资等法定义务,此举既违背诚信原则,也于法无据,还会损害自身信用。
法官提醒,经营者应诚信合法经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等法定权利;劳动者遭遇用工侵权时,要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主张自身权益,即便个体工商户注销,也可直接向其经营者追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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