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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欠条写错名字,钱就不用还了?法院这样判

来源:娄底中院 编辑:redcloud 2026-08-19 10: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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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娄底中院微信公众号特推出“以案释法”专栏。我们将精心选取与您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聚焦民生权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商事交易规范、邻里纠纷化解等多元领域,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让法律条文从纸面走进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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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欠条不是我写的,签名也不是我的。”

面对一张写有“李洪强”署名的欠条,被告在庭审中矢口否认。然而,当法院依法释明可申请笔迹司法鉴定时,其却始终未提出鉴定申请。最终,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法认定其应承担付款责任。

近日,冷水江法院岩口法庭依法审结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为当事人上了一堂生动的诚信诉讼和证据规则普法课。

基本案情

2015年,刘在帮受邀为一处工程提供挖机作业服务。工程结束后,经结算,尚有14200元挖机租赁费用未支付,李洪祥出具了欠条,并承诺日后支付。然而,欠款却迟迟没有兑现。此后多年,刘在帮多次电话联系、上门催讨,李洪祥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之下,刘在帮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拖欠的挖机租赁费用。

法庭审理

庭审中,李洪祥辩称自己并未出具涉案欠条,欠条上的署名为“李洪强”,而自己的名字是“李洪祥”,二者并非同一人,因此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案件事实如何查明?

审理过程中,法院并未简单依据欠条署名作出认定,而是围绕债权债务形成经过、交易背景、身份信息、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证人能够明确辨认出李洪祥身份,详细陈述欠条形成经过;刘在帮提供的联系方式亦与李洪祥长期使用的电话号码一致;刘在帮起诉时虽然将然欠条署名及起诉材料中写成“李洪强”,但其准确提供了对应的公民身份号码,结合本地方言中“洪祥”与“洪强”发音相近等客观情况,各项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针对李洪祥提出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的抗辩意见,法院依法履行释明义务,明确告知其可以申请笔迹司法鉴定,并充分保障其举证权利,同时释明逾期不申请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然而,在法院给予合理举证期限后,李洪祥始终未申请司法鉴定,也未提交其他足以支持其抗辩主张的证据。

最终,法院综合欠条原件、证人证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双方交易经过等证据,依法认定被告李洪祥系欠条实际出具人,双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判决李某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14200元。

司法裁判,既要查清事实,更要树立规则。证据不会因为当事人的一句简单否认而当然失去证明力,也不会因为一方拒绝履行举证责任而停止对事实真相的探寻。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同时严格落实举证责任规则,引导当事人依法举证、诚信诉讼,让诚实守信者受到法律保护,让虚假陈述、消极举证者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以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维护社会诚信和法治秩序。(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冷水江法院

来源:娄底中院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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