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一集聚焦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泳池边违规跳水致伤,伤者诉请游泳馆赔偿2.8万余元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体育场馆经营者,其虽在部分区域张贴警示标识,但未在跳台这一高风险部位醒目提示,且现场巡查缺位、未及时制止违规行为,酌定承担30%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禁止跳水规定,仍执意实施危险行为,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酌定自担70%的责任。最终,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13212.79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471.3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492.5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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