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下打击整治传销工作需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形成《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传销通俗讲就是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骗取各种形式的入门费,包括加盟费、代理费、商品采购费,以后加入者的资金弥补前期参与人的投资回报,是假借商品销售、商品经营之名行欺诈之实的一种“庞氏骗局”。传销不仅直接侵害群众财产权益,破坏诚信体系与市场秩序,扭曲竞争规则,还会诱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打击整治传销,一直是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重点工作。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传销已成为主流模式,在一些领域甚至升级为数字传销,呈现出无接触、跨地域、裂变快、涉案金额大、隐蔽性极强等特征。比如,流通领域的“社交电商”“消费返利”等业态、金融领域的“区块链”“虚拟币”“信用通证”等载体,都可能成为网络传销的“马甲”。表面上看,这些模式很少伴有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次生性问题,但由于借助移动互联网和第三方支付工具,极易在短时间内裹挟数十万参与者,波及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性更甚。
2005年制定实施的《条例》,为遏制传销蔓延、规范市场秩序、守护群众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时至今日,《条例》所规制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的模式,已无法覆盖花样翻新的网络、数字传销新形态,这也导致执法实践存在发现难、定性难、取证难、处置难等问题。在此背景下,修订《条例》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征求意见稿立足打击整治传销新形势、新问题,针对性增设打击网络传销的内容,系统性完善防范打击工作机制、细化治理举措、压实主体责任、加大违法惩戒力度,体现了治理理念的全方位更新,亮点突出。具体来看:
一是源头预防。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传销监测、预警制度,完善监测、预警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同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将认定为用于传销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网络账号等通报网信、通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这意味着,治理传销的防线将大幅度前移,转向利用技术手段开展常态化监测和早期干预,职能部门在传销萌芽阶段就要予以识别、阻断、消除,体现了预防性的治理思维。
二是精准规制。征求意见稿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网络传销的定义,将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传销行为单独列出,并强化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和监测处置责任,要求其对利用网络资源服务、网络推广服务、网络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业务从事涉传支持、帮助活动的行为进行主动识别和处置,从技术源头和服务链条上对网络传销进行精准规制,杜绝互联网平台成为传销活动的“灰色地带”。
三是综合治理。征求意见稿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惩治传销工作负总责,并增列了网信、通信、住建、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为配合单位。同时,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主体应当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这种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尽责、基层参与的多元共治模式,打破了单一监管的治理局限,是应对跨地域、跨行业网络传销的有效路径。
四是从严问责。征求意见稿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的罚款,由定额罚为主修改为以违法所得的倍数处罚为主,对一年内因参加传销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加大罚款力度。新增与被调查传销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配合调查的法律责任,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传销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法律责任。通过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将大幅提升传销违法犯罪的惩戒震慑效果,从制度层面压缩新型传销的生存空间,为精准打击各类变异传销行为筑牢责任堤坝。
打击整治传销是一场持久战、攻坚战,不可能一蹴而就。面对不断变异翻新的传销活动,法律制度必须与科技发展同频共振。期待征求意见稿经法定程序后早日出台,为守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更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印波)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王媛
时刻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