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冷水江法院少年法庭审理多起抚养费纠纷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依法判决适当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有力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
案件一:抚养费可随实际生活需要适当增加
案件事实:两原告法定代理人苏某(两原告母亲)与被告苏某荣(两原告父亲)于2009年登记结婚。同年生下婚生双胞胎(两原告)。2016年苏某与苏某荣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约定:“两小孩由女方抚养,男方负担生活费每月1000元,如经济条件好转,男方可增加生活费,男方有权利探望子女。”离婚后,被告一直未支付两小孩抚养费。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并适当增加抚养费。
法院判决:苏某荣与苏某协议离婚时,约定苏某荣每月支付两小孩抚养费1000元,但苏某荣一直未支付抚养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此外,根据两小孩现生活当地(长沙)的实际生活水平,原约定1000元每月的抚养费(原约定作出时两小孩生活地为冷水江)显然不能满足生活、上学的实际需要,酌定变更为每月2200元抚养费。
案件二:抚养关系变更应遵循最有利于小孩成长原则
案件事实:原告李某男与被告谢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同年生下儿子谢某轩。2013年,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约定:“婚生儿子谢某轩由父亲谢某抚养,母亲有探望权。”但离婚后,小孩除极少数时间外,并未与被告共同生活,而是与原告或原告父母或被告父母生活,小孩学费、日常生活开支亦主要由原告承担,被告只支付了一部分。后小孩表示愿意并喜欢与原告共同生活,且原告经济、教育条件尚可。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李某男与被告谢某协议离婚时虽约定小孩抚养权归男方,但小孩谢某轩大部分时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且双方共同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现小孩谢某轩跟随原告生活,并表示愿意继续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其已年满8周岁,应当尊重其意愿,且原告有抚养能力,并在小孩就读学校所在地购买了房产,便于小孩的学习和生活,故判决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冷水江法院少年法庭庭长胡巧丹指出,当前少年儿童权益保障在民事案件中,主要集中体现在父母离婚后的小孩身心保护方面,在对抚养费给付和抚养关系变更上,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和综合考虑客观条件,最大限度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成才成为当前判决的重要考量。
问: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后拒不支付,子女是否可以作为原告诉请法院判决支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故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请求法院判决。
问: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子女是否仍可向其主张抚养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其主张抚养费。
问:因客观条件发生,小孩抚养费按原离婚协议约定金额支付已无法满足实际生活需要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抚养费可随实际生活需要适当增加。
问:离婚后协议抚养的一方未尽抚养义务且小孩意愿与另一方生活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故可以在综合考虑各方经济、教育条件,遵循小孩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原则变更抚养关系。
来源:时刻新闻客户端
作者:刘超文
编辑:孙婧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