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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情侣间的转账是赠与、借贷抑或共同生活开销

来源:花垣县人民法院 作者:龙延坤 编辑:宋显金 2022-04-02 19: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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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的普及,人们越来越依赖这种便捷的电子货币支付方式。现实生活中,情侣之间利用微信支付表达爱意,发生经济往来,如果哪一天分手了,仅凭聊天和微信转账记录,钱还能要回来吗?如果对方坚决不承认,又该怎么证明呢?来看今日案例。

案例一:小兰与大强是同村人,二人恋爱期间,大强曾向小兰转账7000元。大强认为自己在追求小兰时,小兰因缺乏资金周转向自己借款7千元,现今两人已分手,小兰应偿还该款。大强遂一纸诉状将小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小兰偿还借款7000元,并提交《微信转账电子凭证》作为证据,主张其于2021年9月、10月先后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小兰出借2000元、5000元。在向小兰送达起诉状、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后,花垣县人民法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小兰于庭审中认可收到大强的转账7千元,但辩称该款是大强在追求本人时,为博取本人欢心而自愿赠与,虽然两人现已分手,但不应偿还该款项。

法院根据在卷证据并结合庭审认为,原告大强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小兰偿还借款,小兰抗辩该转账系大强自愿赠与,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朋友之间通过转账出借资金而不索要借条为普遍现象,在没有证据证明该转账属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不宜因双方为恋爱或其他亲密关系而直接认定该款为赠与,且该转账并非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故依法认定原告大强与被告小兰成立借贷关系。大强向小兰提供了借款,小兰在借款到期后应予偿还。鉴于两人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应给小兰准备偿还的合理期限。根据案涉金额及双方情况,判决被告小兰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大强偿还借款7千元。

因被告拒收,依法向被告家属留置送达应诉法律文书.jpg

因被告拒收,依法向被告家属留置送达应诉法律文书

案例二:小丽与阿文曾是恋人关系,小丽年长阿文8岁。恋爱期间,小丽通过支付宝向阿文转账多笔资金,两人分手后,小丽要求阿文偿还有关款项,但阿文无情将小丽拉黑删除。沟通无果后,小丽将阿文诉至人民法院,并提交《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其于2016、2017年通过支付宝向阿文转账1000元、4000元、8880元、1000元,现金出借1000元。其中转账8880元系委托阿文代购某护肤产品,但阿文实际没有购买该产品,而是将货款占为己有;其余三笔合计6000元的转账及现金1000元系借给阿文,现请求被告阿文偿还15880元。向阿文送达起诉状、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后,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阿文于庭审中认可收到小丽的转账1000元、4000元、8880元、1000元,否认收到现金1000元,并辩称已向原告转账返还了1万元(其中包括了代购的护肤产品价款8880元),另外三笔合计6000元的转账系两人在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开销,不是借款。

法院根据证据并结合庭审认为,小丽与阿文在借款发生时属于恋爱关系,对恋人之间经济往来款项需根据具体情况辨别是属于何种性质。关于小丽诉称向阿文转账8880元让其代购护肤产品,阿文没交付产品;阿文辩称虽未交付产品,但已于2017年4月转账1万元给小丽,其中包含了该护肤产品的货款888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阿文未实际代购产品却占有该货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向小丽返还该货款。同时,阿文辩称合计6000元的三笔转账是两人在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开销,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虽两人在借款发生时属于恋爱关系,但转账、聊天记录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合计6000元的三笔转账系借款,故认定小丽与阿文成立借贷关系。另外,小丽诉称向阿文出借现金1000元,在阿文否认收到该款的情况下,小丽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出借事实,故对小丽的该诉请不予支持。小丽向阿文提供了借款,阿文在借款到期后应予偿还。鉴于两人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应给予阿文准备偿还的合理期限,判决被告阿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小丽支付14880元(贷款8880元、借款6000元)。

小丽与阿文的聊天记录.jpg

小丽与阿文的聊天记录

法官提醒:在网络及现实生活中,应谨慎交友。在男女朋友关系上,应秉持诚心择偶态度进行交往,同时注意防备对方以“爱”的名义索取钱财,最终落得人财两空。即使已经“错付”,也要注意及时止损,沟通无果后通过提起诉讼等救济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花垣县人民法院

作者:龙延坤

编辑:宋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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