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据《新京报》等媒体报道,12月6日,一段“城管抢走老农甘蔗”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并引发热议。随后,该视频得到证实,事发江苏南通海门三星镇,官方称身穿制服的人并非城管,而是政府购买市容管理服务的第三方公司人员。7日,海门区政府发布说明,区纪委介入调查并启动问责程序,三星镇政府登门向老人致歉,终止与涉事第三方公司合作,并召开全区城管执法人员警示教育会议。12月8日,当地通报处理情况,一人被解除劳动关系,四人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镇长被给予诫勉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报道显示,事发后,涉事公司负责人表示,当地农贸市场为农户保留了自产自销区且不收摊位费,但卖甘蔗老人经常沿街售卖,市容管理人员多次劝阻无效才暂扣。三星镇政府也证实,老人确实多次不听劝阻。
此番事件中,人们追问和关注的焦点是涉事第三方公司到底有没有权力、资格去进行相应的管理。从涉事公司的工商登记看,其业务主要是清理小广告、清理乱涂乱画乱扔杂物、维护市容整洁等。这当中,维护市容整洁的概念可能比较宽泛,也容易给相关人员造成一种权力错觉,以为只要是维护市容所需,便可以为所欲为。
现实中,一些基层政府由于事多人少,便采用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但应该明确的是,购买服务可以,执法权不能外包。
正是为了避免执法权被滥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执法主体进行了严格限制——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不得安排临时工作人员从事执法工作;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对于城市协管人员的权限,相关法规和规章也有明确。比如“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等等。
执法是非常严肃的行政行为,既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也关乎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与形象。执法要有法律的授权,要由有执法权的人去开展。一些地方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公司人员去开展一些工作,不是不可以,但显然要对相关服务的具体内容有明确的限制和约定,甚至要有一份具体的清单,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行为不能有。否则,一些人很有可能“拿着鸡毛当令箭”,做出出格、违规的事情。
前几年,对类似简单粗暴的执法,相关地方和部门都称是“临时工”“协管人员”所为。这背后同样是对执法权的认知和行使出现了偏差,也有推诿搪塞、懒政怠政之嫌。试想,如果执法权都能外包,那执法者乃至更多公务员的准入门槛还有什么意义?如果随便什么人都能穿上制服,到群众面前去吆五喝六,那整个执法队伍乃至政府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何在?
透过此番个案更应反思的是,相关地方和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外包服务的内容和数量,严格约束协管人员的行为和权限,不仅是要避免类似事情再发生,更要避免行政权被下放、被滥用,进而危害群众。
城市管理上不能总是重复昨天的故事,只有以人为本,依法行使职权,懂得吸取教训,才能不断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真正造福一方百姓。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史洪举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