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时评
□ 马树娟
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泄露万余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提起诉讼的重庆市消保委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依据协议,被告公司需在有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自调解书生效起1年内策划、制作、发布原创的消费领域公益宣传活动4次以上。据悉,该案以行为补偿损失作为公益诉求,在全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还属首次。
公益诉讼的核心任务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公益诉讼中,如何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有效惩戒,不让维护公共利益的初衷落空,至关重要。在以往的公益诉讼中,面对侵害公共利益的做法,检察机关、公益组织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往往会对侵权人提出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惩罚性赔偿、判处公益诉讼修复资金等诉求,这些诉求对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些诉求由于同侵权人的赔偿能力相差较多,要么不能为法院判决所支持,要么容易在后期执行时落空。
从新闻报道来看,在这起案件中,由于大量个人信息经网络传播后,已很难采取直接修复举措来弥补对消费者造成的潜在危害,在此背景下,重庆市消保委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提出被告企业在公开赔礼道歉外,需在1年内开展4次以上消费领域公益宣传活动。这一用行为补偿损失的诉求非常务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既能很好地利用被告企业的业务所长,让调解协议得到切实执行,也能取得良好的传播效果,在更大范围内教育公众。
法律除了有惩戒功能,还有教育、指引功能。现实生活中,侵犯公共利益的方式五花八门,案件类型也日趋多元,如何激发公益诉讼制度活力、激活基层经验,更好地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话题。期待各类公益组织通过更切合实际、更具针对性的诉求,不断丰富公益诉讼的探索实践,让公益诉讼更有力量,更好地承担起维护公共利益的重任。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马树娟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