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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法治历程

来源:湖南普法网 编辑:徐箐梓 2021-06-23 15: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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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大量法律法令,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16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讲话《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中国工人运动高涨的产物——《劳动法大纲》

1921年8月11日,根据中共一大决议,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北成都路19号(今成都北路893号)建立了公开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这是一个“要把各个劳动组合都联合起来的总机关”。

1922年8月16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根据中共二大决议,向全国发出《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将劳动者应有之权利以宪法规定之”,拟定了劳动立法四项原则和《劳动法大纲》,并向全国工会发出《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要求在工人中广泛宣传《劳动法大纲》,各地工会群起响应,纷纷举行集会游行,并通电全国,要求将《劳动法大纲》纳入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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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大纲》要求工人有集会、结社、罢工等权利,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保障工人最低工资和享受劳动保险以及保护女工、童工等。劳动立法四项原则和《劳动法大纲》是这次劳动立法运动的指导原则和奋斗目标,代表了工人阶级的利益,反映了他们的需求。它们的提出和公开发表,使工人阶级明确了奋斗目标和前进方向,鼓舞他们为改变受剥削压迫的现状去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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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全国工人运动的进一步发展,1925年5月1日,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召开。大会宣告以林伟民为委员长,刘少奇、邓培、郑绎生为副委员长,邓中夏为秘书长兼宣传部长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作为工人运动的领导机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因完成历史使命而宣告撤销。

土地革命时期萌芽的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创举,被西方国家誉为法治的“东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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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10月,中国第一个红色政权——海陆丰苏维埃政府领导人彭湃领导广东海丰县赤山约农民成立了广东省最早农会一一“赤山约农会”,下设“仲裁部”,专门调解农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从婚姻、钱债、业佃争议到产业纠纷等,都由“仲裁部”处理。

1926年10月,中共湖南区第六次代表大会制定的《农民政纲》规定:“由乡民大会选举人员组织乡村公断处,评判乡村中之争执”。这里的“乡村公断处”就是当时调解民间纠纷的一种组织形式。另外,1922年5月建立的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设有“裁判委员会”,裁判部员之间的纠纷及违犯俱乐部部章公约等事项。

这些工农运动中产生的调解组织,其基本特点是以工农劳动群众担任调解人员,并以体现人民意志的革命法律及乡规民约作为调处案件的依据,成为人民调解制度的可贵萌芽,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建立发展和完善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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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将人民调解工作长期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从法律上完善了人民调解制度,明确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更好地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

“中国革命第一法庭”——红安七里坪革命法庭

1927年3月,湖北省革命领导人董必武主持制定《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它是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民运动高潮中,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最早的刑事法规之一。它确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宽严相济等现代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对打击反动势力、保卫农民运动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国现代革命史和法治史上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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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坪革命法庭陈列馆展出的《湖北省惩治土豪为綽暂行条例》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1927年4月,七里坪地区农民协会按照董必武的指示,设立红安七里坪革命法庭,负责依据《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等革命法律惩治反革命,是“中国革命第一法庭”,被称为“法治建设的策源地”“司法模式的播种地”。

1930年2月,黄安县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在七里坪革命法庭原址设立了新的黄安县革命法庭。1931年底,红四方面军取得黄安战役首战告捷,黄安县更名为红安县,随之更名为红安县革命法庭,直到1932年10月第四次反“围剿”斗争失败,随红军撤出七里坪。

工农民主政权根本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讨论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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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于1934年1月经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共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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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根本法,其基本内容为确定政权的性质和任务:“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髙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它作为中国第一部反映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参加国家管理的宪法性文件,为后来建立革命政权和法制建设提供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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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1 月,长17.3厘米、宽12.3厘米,纸质

图片来自网络

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统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了初步配套的法律体系。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的130多部法律法令中,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等10余部苏维埃国家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多部选举法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30多部行政管理、刑事诉讼、经济管理、土地政策等方面相关法令。

“团结抗战救中国”——《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在抗日战争时期于1941年5月1日由中共中央机关报《新中华报》公布,11月经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正式通过,共21条,又称“五一施政纲领”。它与土地革命时期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解放战争期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都是我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人民民主政权总章程进行谋划设计的宪法性制度文献,体现了我党致力于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发展道路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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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号召“团结抗战救中国”,要求边区各社会阶级、各抗日党派,动员一切人力、物力、财力共同抗战,坚持与边区境外友党友军及全体人民的团结,反对投降、分裂和倒退的行为,规定了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群众团体按照“三三制”组织抗日民主政权,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等各项自由民主权利;还规定了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减租减息以及有矣婚姻家庭、民族、外交、侨务等各方面政策。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全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团结抗日的基本路线和边区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本方针,为边区的民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仅在陕甘宁边区建设史上,而且在中国革命史上都具有重要地位。

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从1943年3月起从事司法工作,任陕甘宁边区髙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保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受到党和人民的高度称赞。他创造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对我国司法工作的宝贵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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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3月13日,延安《解放日报》以“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为题发表评论,介绍了马锡五审判的3个案例,其中的“封捧儿婚姻案”,不仅使一对反对封建婚姻制度、争取婚姻自主的青年心愿得以实现,也使群众在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发表意见的同时,受到了教育,提高了自觉遵守边区婚姻条例的意识,有力地打击了买卖婚姻的陋习。后来陕甘宁边区文艺工作者以此事为素材,编写了鼓词《刘巧儿团圆》和剧本《刘巧儿告状》,以后又改编成评剧《刘巧儿》。马锡五就是剧中的马专员。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根据地司法战线的一面旗帜,其基本特点包括: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说理说法,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其基本精神就是“司法为民、利民、便民”。

“马锡五审判方式”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坚持原则、创新方式、便民利民的工作方法,是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源头活水和宝贵财富,是人民司法红色基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耕者有其田”一一《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7月17日至9月13日,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了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并于同年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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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工作队员宣传《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以后,在全国各解放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改运动,解放区就有一亿六千万农民获得了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翻身农民大力发展生产,参军参战,从根本上支援了解放战争,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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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人丁玲的《太阳照在桑干河上》、益阳人周立波的《暴风骤雨》,这两部小说是反映这一法治历程的最有代表性的文艺作品。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公开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它向全中国和全世界人民表明,中国共产党高举反封建的战斗旗帜,为在全国消灭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提供了一个基本纲领。

来源:湖南普法网

编辑:徐箐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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