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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传播要树立正确的“流量观”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罗书臻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2021-03-12 15: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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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书臻

当前,在商业营销、新闻传播等领域,作为互联网的黄金法则之一,“流量为王”的策略倍受青睐。无论是作为商业营销模式,还是作为互联网传播规律,让传播内容获得尽可能多的流量,是众多电商和新闻媒体所追求的目标。甚至有人认为,互联网时代就是一个流量的时代,没有流量,一切都无从谈起,得流量者得天下,越来越成为互联网业界包括新闻媒体行业的一个共识。

作为一种传播策略,流量只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流量为王”是提升传播内容覆盖面和影响力的一种客观选择,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越来越激烈的以争夺眼球、吸引关注的媒体竞争场景下,“流量至上”的理念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负面的作用,对新闻从业者的价值观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流量为王”与新闻传播应该具备的真实性、客观性、中立性,以及媒体的社会责任、价值担当等发生了一定的冲突,尤其对法治传播工作者而言,树立什么样的“流量观”,如何审慎地看待和利用流量,如何在提升法治传播效果、扩大媒介影响力的同时,又切实承担起法治传播的社会责任和价值使命,是一个严肃且不可回避的话题。

互联网时代的传播规律和特点

作为一个网络信息技术名词和互联网行业术语,流量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打开网站地址或者是点击移动互联网生产内容的数量,这一数量是通过代码、IP地址等体现出来的。流量这一概念包含了点击率、浏览量、观看量等多重含义,就其本质而言,是指传播内容所抵达的有效用户数,而有效用户数在某种程度上就代表了传播的效果,是媒介影响力的重要指征。

大部分的传播行为,都希望实现尽可能好的传播效果,流量,或者说其背后所代表的有效用户数,是达到理想传播效果的基础。德国学者E·N·纽曼在《重归大众传媒的强力观》一书中提出了传播的“强大效果论”,她认为,只要在正确的环境中传播使用正确的传播技巧,传媒的累计性、普遍性、和谐性有机结合,就能产生强大效果和舆论指引。强大效果和舆论指引最直接、最重要的体现方式无疑就是流量,在信息爆炸的互联网时代,流量的大小对传播效果越来越重要,从电视、报纸的被动接收式,到新媒体的主动订阅式,产生和获取流量的方式发也生了巨大的变化,流量的形式和载体也越来越丰富,为人们获取信息提供了越来越多的选择。

为什么在互联网时代,流量在传播中越来越受重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当前的传播渠道和传播方式已经以网络以及新媒体为主,跟传统媒体的发行量、收听率、收视率等指标一样,流量是衡量新媒体所生产内容的关注度以及传播效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这些指标反映了媒介覆盖和影响的受众数量的大小。尽可能多的覆盖受众,以提升自身的影响力,是互联网内容生产者以及媒体的目标之一,由此在某种程度上,“流量为王”的策略也深深地影响了传播内容以及传播方式,成为当前传播领域的一种主要趋势。

与此同时,流量如何“变现”也成为企业、互联网内容生产者乃至媒体面对和关心的问题,在企业那里,流量“变现”是通过网络营销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从而卖出更多的产品,在互联网内容生产者和媒体那里,则是如何打造尽可能多的爆款传播产品,从而提升自身的受关注度和影响力,让传播内容实现最大化的价值。

以好的传播效果弘扬法治精神

毋庸讳言,法治传播是需要流量的,无论是创作和推出好的法治新闻作品,还是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又或是设置议题引导舆论,没有一定的流量,就很难起到理想的效果。与此同时,法治传播题材和内容是流量的重要来源,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越来越深入的当下,法治新闻题材作品已然是新闻中的富矿,事关公平正义,话题性高,可以说是“自带流量”,社会高度关注。

在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传播方式渐成主流的情况下,生产和提供可以吸引众多流量的互联网内容产品,更是提升法治传播效果的重要推手,对司法公开、普法宣传以及舆论引导等方面能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也产生了不少经典案例。

2013年8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此次案件全程在新浪微博上直播,数亿人得以“围观”庭审实况。以“亿”为数量级的流量,极大地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彰显了反腐自信,堪称司法公开的标杆之作。

近年来,司法公开的内容越来越广,司法公开的渠道和方式也越来越多元:2013年底,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线,截至目前访问总量已达570多亿次;2016年9月,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线,截至2020年底庭审直播总量突破1000万场,访问量300多亿次,单场庭审最高点击量达9000多万次,成为全世界体量最大的庭审互联网公开平台。

这些流量,代表的不仅仅是一组组数据,更传达出人民群众的关切度,也体现了司法机关的自信。流量与司法公开,可以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流量促进了公开,公开又带来了流量。司法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推进,离不开互联网手段的创新,也离不开创新所带来的流量。

我国高度重视普法工作,要求在全体公民中进行大规模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大规模”就需要“高流量”,当前,普法宣传已进入新媒体时代,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就需要以高质量、高流量的普法宣传作品,尽可能广地覆盖普法受众,让法治观念、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2018年的全国交通安全日,中国长安网在快手发起“今夜,和蜀黍‘吹一吹’你的故事”直播查酒驾活动,吸引了550万人在线观看;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决胜执行难”全媒体直播活动吸引逾7.9亿网民在线观看,相关微博话题点击量最多的达1.2亿次……这些爆款普法“产品”和策划,产生了可以说是现象级的流量,有效扩大了普法覆盖面,增强了普法宣传的吸引力。

在突发事件、重大舆情的处置与舆论引导方面,流量事关舆情态势的走向,可以说“流量”决定“流向”。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传播的成本越来越低,传播速度越来越快,网络舆情一旦触发,信息传播就会呈现几何级裂变,在短时间内就会发酵、扩散与传播,会呈现出明显的流量特征。因此,要科学认识网络传播规律,重点关注和科学研判网络舆情的流量规律,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方式,以及时、真诚、客观的应对反映社会的主流意见和看法,进而引导网民理性地看待舆情及其背后的社会问题,才能扭转“流量”的走向,化“负面”流量为“正面”流量。

在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山东辱母案、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中,本来舆情汹涌,但因为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办案,捍卫法治精神,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既体现法律尺度,又体现司法温度,使热点案件的审理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传达出对民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的尊重,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使得相关事件引发的网络舆情流量发生了转向,并在社会上掀起了关于舆论如何与司法良性互动的讨论。

法治传播要兼顾流量和社会责任

追求流量是媒体的天性,实现最大的传播效果,也是新闻工作者的职责,但是流量是把双刃剑,在媒体的转型以及媒体融合的过程中,为了追求流量和文章曝光率,许多媒体工作者被迫变成了“眼球收集者”,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低俗化、标题党等现象,甚至是炮制假新闻,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因此,在法治新闻传播工作中,要树立正确的“流量观”,做到坚持新闻传播三大原则:事实原则、价值原则和方法原则,努力实现传播影响力和媒体社会责任的平衡。

要坚持事实原则,真实、客观、全面地进行法治传播。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没有真实,吸引来的流量无异是空中楼阁,甚至会起到反作用。法治传播涉及国家重要的法治活动和法治事件,关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公平正义,在真实性上应该有更高的要求。不能为了流量牺牲真实性,要以客观、全面的立场来反映事实、作出评价,尊重法律事实,科学还原真相,不误导公众,不混淆视听,尽量避免主观色彩,杜绝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

要坚持价值原则,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器”,法治传播关系到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取向,对公民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都将起到重要的引领作用。要在商业化的环境中坚持价值标准和要求,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达人文关怀。要强化媒体的社会责任意识,提升媒体的公信力,而不是一味地求异求新来赚取公众的眼球和关注,抵制传播的娱乐化、低俗化倾向。要尊重公民隐私,遵从社会伦理道德与公序良俗,在维护法律底线、维护道德规范的前提下,满足受众安全、快乐、求知的信息需求。要有取有舍,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为主,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

要坚持方法原则,以创新的传播方式扩大传播效果。在当前媒体融合的背景下,对法治传播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流量的传播作品,有其内在的规律,要适应分众化、差异化传播趋势,进行算法创新,注重趣味性,注重服务化,努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多推出“冒着热气”“带着露珠”“粘着泥土”的传播内容,努力实现传播效果的最优化。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罗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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