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振锋
一场围绕明星婚恋争议的八卦,却因为代孕引起更大范围的讨论。人们发现,生命成了市场上冷冰冰的商品,身体成了赤裸裸牟利的工具,代孕背后是冷飕飕的“伦理黑洞”。
追求儿女绕膝、天伦之乐,是人类的本性。由于种种或已知或未知的原因,不孕不育者或者身体健康情况不允许生育者越来越多。也有一些人不愿意忍受生育之苦或者不愿意因十月怀胎而付出生活或事业上的成本,同时也希望能够拥有自己的孩子,成为代孕市场的“刚需人群”。在美国、印度等一些国家或地区伦理标准与法律规则较为宽松的情况下,代孕便成了一个巨大的“产业链”。即便是在一些法律禁止、伦理谴责的国家,地下的黑色代孕产业也往往难以禁绝。
某种意义上讲,由于某些完全客观的原因,有些夫妻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不得不寻求代孕,并非不可理解。但对于那些不愿意承担生育之苦、不愿意为生育“耽误事业”的人,他们怎么能够承受得了养育孩子的含辛茹苦,怎么能够指望他们会真正对孩子负责呢?在中国的传统伦理规则和文化氛围中,代孕意味着对女性身体的物化、人格的贬损和健康的摧残,也是对生命的蔑视。它践踏了国家的伦理道德,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特别是,虽然在一些代孕合法化的国家,不排除某些“高端”代孕能够在代价高昂的情况下,保障代孕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但整体上看,代孕在全球都体现为不合法、不正当、不道德的黑色产业链。它不仅意味着代孕“妈妈”的卑微、无奈、痛苦和身体的摧残,也可能意味着非法偷渡甚至非法拘禁。一旦婴儿有残疾,或者委托家庭出现变故,就可能会出现弃养。不仅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无从谈起,一些胎儿甚至婴儿会作为“商品”而被销毁。这是人伦的悲剧,更是人性的沦丧。法律若允许代孕,必将形成雪崩效应,导致无数的女性和婴儿深受其害。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我国原卫生部于2001年8月1日出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代孕。但该办法作为部委规章,位阶较低,而且只惩罚医疗机构,威慑有限。在法律法规层面,虽然民法有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刑法有关于遗弃罪的规定,从原则上可以看出对代孕的否定态度,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订和民法典制定期间,尽管有过讨论,却终究未能写入法律。法律法规不健全,惩罚力度过小,导致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违规违法的代孕始终难以杜绝。
想要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代孕的现实危害及对社会伦理的冲击也不容忽视。事实上,我国法律并非没有为求子心切的夫妻提供空间,比如说收养制度等,也日益认识到要通过提高女性地位和生育保障水平,来提升适龄夫妇生育意愿。医学界对不孕不育日益重视,试图通过技术创新为客观上难以生育的夫妻提供帮助。社会舆论也对过度竞争和“内卷”的工作环境颇多反思,希望尽可能保障人们的劳动权和休息权。当然,还要通过健康中国建设,提升全民健康水平,减少不孕不育发生几率。
但同时,我们也的确到了必须直面代孕问题的时刻。一方面,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以合乎伦理和法律的正当形式帮助那些希望能够有孩子的夫妇;另一方面,以毫不含糊的明确态度,严厉打击非法代孕的黑色产业链,堵住这个社会危害巨大的伦理黑洞。
(作者是西北大学兼职教授)
来源:环球时报
作者:支振锋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