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存款伴随互联网金融、平台经济发展而生,是银行开展负债业务的一种尝试。这类传统金融的新业务模式涉及公众和存款,必须深入研究,完善规则制度,依法加强监管。
近期,在监管部门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定义为“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后,多家互联网金融平台纷纷下架相关产品。
所谓互联网平台存款,是指银行通过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销售的存款产品,产品和服务由银行提供,平台提供存款产品的信息展示和购买接口(债权债务关系为存款人与银行)。通过平台销售的存款产品,全部为个人定期存款,以3年、5年期为主,3年期利率最高为4.125%、5年期4.875%,均已接近或达到全国自律定价机制上限。近半数产品的起存金额仅50元,且均可提前随时支取。
不难发现,这类产品门槛低、收益高、操作便捷,成为不少金融消费者的选择,同时也成为部分中小银行吸收存款、缓解流动性压力的重要手段。不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此类金融业务,属“无照驾驶”,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首先,互联网平台本身没有相关业务的金融牌照,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该模式突破了地方法人银行经营的地域限制,部分地方银行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得以从全国吸收存款。从负债业务看,其已成为全国性银行,与立足于当地、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存在偏差,部分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的规模已超过其风险管理能力。这不仅偏离了业务发展定位,还对中小银行流动性管理带来挑战。
其次,部分银行通过缩短付息周期或发放加息券、现金奖励等方式变相提高互联网平台存款产品利率,直接达到利率自律定价机制上限,扰乱了存款利率市场机制。比如,某银行5年期定期存款产品,每3个月为一个付息周期,利率高达4.1%,而3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仅为1.1%。
最后,部分银行高息吸收存款必然追求高收益资产,匹配高风险项目,导致资产端风险增加。一些中小银行以高利率在互联网平台揽储,并向平台支付“导流费”,进一步推升其负债端资金成本,将刺激银行寻求高收益资产,将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长期看,对互联网平台存款依赖度较高的中小银行,其资产质量也将面临考验。
互联网平台存款伴随互联网金融、平台经济发展而生,是银行开展负债业务的一种尝试。这类传统金融的新业务模式涉及公众和存款,必须深入研究,完善规则制度,依法加强监管。比如,明确银行准入资质和标准,研究出台针对高风险银行吸收存款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互联网、APP等数字平台涉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各类行为,完善存款保险偿付规则,避免金融机构滥用存款保险法定偿付标准、搞资金价格竞争等。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准入门槛,促进有效竞争和稳健的金融创新是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要平衡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金融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包容合理创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市场充分有效竞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安全的金融服务。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姚进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