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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钱雨”考验人心 律师:拾者不归还或需担责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李国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2020-10-22 16: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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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天降钱雨”,拾者不归需担责

本报讯(记者李国 实习生武江民)家住重庆沙坪坝的彭先生,10月17日中午回家,竟然看到天空上不断飘落下百元大钞。正在开车的他赶紧靠边停下,看见人群越聚越多,不少人将钱放进了兜里。彭先生是机关公务员,他也捡了2张飘在身上的钞票,连日来心里十分纠结,这个钱该不该归还?担心承担法律责任。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流通货币,人民币持有者对货币所标识的金额有所有权,但人民币本身的所有权归人民银行,因而故意毁损人民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论谁多有钱,也不可以从高楼抛撒下大量现金。因为这难免致人民币污损遗失。显然,撒钱者已经涉嫌故意毁损人民币,那无辜的拾钱者呢?

“天降钱雨”考验人心

10月18日,记者来到沙坪坝区公安分局了解情况。警方称:当日13时30分许,重庆沙坪坝区人柏某(男,29岁)在天星桥街道一小区30楼家中,因吸食冰毒后精神恍惚,从阳台向楼下抛撒现金。接报警后,沙坪坝区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目前,柏某因吸食毒品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随后,记者来到事发现场,附近居民称,抛撒的数万张百元大钞,最终交还给当事人或者民警的钱大约只有三四千元。其中,大部分钱随风飘走、被人捡走,还有一部分仍留在高楼的雨棚或房屋高处。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撒钱,“天降钱雨” 无疑都是对人心的考验,如果贪婪地据为己有,不光是道德上失德,更不合法。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

“拾钱者不知实情,误以为是他人遗失的现金,仍有归还的义务。”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建律师说,在我国,对他人的遗失物,因该物权利仍属于遗失者,不能查明遗失者则应归国家,拾得人并不能因此而合法占有。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李建进一步解释,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司法实践中,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拾钱者系不当得利,有返还的法律义务。由于撒钱者并无抛弃现金权利真实意思表示,故而拾钱者不能合法取得所拾现金的权属,而是构成不当得利。

据了解,正常情况下,撒钱本属于对现金权利的抛弃,撒钱者无权要求他人返还,但如前所述,本事件中的撒钱是因为钱的所有者精神恍惚所致,并无抛弃现金权利真实意思表示,故撒钱者有权要求现金拾得者返还。

抛撒现金或涉嫌违法

那么,作为撒钱者的柏某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对此,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倪世钧律师认为,撒钱者抛撒下的大量现金飘落于公共场所,容易造成哄抢、交通堵塞等情形,从而引发危险,扰乱社会秩序,故涉嫌寻衅滋事。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寻衅滋事可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倪律师告诉记者,吸毒致精神恍惚,不影响法律责任,但影响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据警方调查得知,撒钱者是因吸毒而致精神恍惚,才抛撒现金。由于吸毒、醉酒均不属于法律限定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原因,故而撒钱者在法律上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当时“精神恍惚”为由而免责。但吸毒而致精神恍惚,确实影响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识度,以及对自己意志的控制度,因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可以认为属于意思表示不完全真实的范畴。

李国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李国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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