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该部法律所列出的违法行为,除了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之外,还把“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行为纳入惩戒范畴。这意味着公职人员造假本人档案,将被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档案造假问题由来已久。从身份、年龄、履历、档案均涉及造假,被称为“一身是假”的河北石家庄某部门原副书记王亚丽,到一路造假被称为“百变局长”的山西河津市住建局原局长薛新民,近年来,公职人员档案造假被频频曝光。公职人员档案造假,不仅会导致造假者个人信用的破产,也让政府的公信力悄然流失。毕竟,公职人员是政府形象的代表,其造假个人档案的行为,透支了政府的公信力。在这种意义上,遏制公职人员档案造假,不仅关乎政治生态的风清气正,也关乎政府的公信和权威,无疑需要以严肃的法律责任追究来根治这一顽疾。
任何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都有其特定的土壤。公职人员档案造假行为屡禁不止,虽然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与档案信息不能共享所导致的技术把关难密切相关,但关键的症结还在于对造假行为的责任追究不力,尤其是法律责任追究的长期缺位。须知,对于这种利益博弈驱使下的造假行为,如果仅止于追究政纪党纪责任,而不追究其法律责任,那么必然会让造假者滋生“法律奈何不了”的侥幸和嚣张心态。故此,要真正遏制公职人员档案造假不法行为,强化法律责任追究也就成了必然选择。
“法者,治之端也。”此前,相关部门对公职人员档案造假行为的惩处,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造假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虽然公务员法明令公务人员不得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但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不便操作,导致对造假者的责任追究大多止步于党纪政纪层面。
同时,由于党纪处分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不能覆盖所有公职人员,让职能部门对一些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没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职人员,在其造假行为东窗事发后,在责任追究方面面临“于法无据”的尴尬,从而让党纪政纪处分不能覆盖的部分公职人员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有隙可乘,显然更需要法律责任追究的及时补位。
此番正式施行的政务处分法,除了对公职人员造假个人档案的处分实现了全覆盖外,最大的亮点在于对造假行为的责任追究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根据该法第29条规定,公职人员造假个人档案,轻则记过或者记大过,重则降级或者撤职。这种层次分明又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更有利于加重造假者的法律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其所产生的以儆效尤警示效应,是党纪政纪处分远不能相比的,必能在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良法善治最大公约数的实现,都须以严格的执法为基本前提。值此政务处分法施行之际,期待相关部门以抓铁有痕的决心和踏石留印的勇气,不折不扣地把对造假个人档案不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落到实处,从而以法律责任追究的“钢牙利齿”威慑效果,让广大公职人员切实守住不造假个人档案的法治底线。
来源:北青报
作者:张智全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