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案中4名同案犯已入监服刑,而“上家”刘某因证据不足被释放。检察官后根据在案线索,认定刘某涉嫌贩毒,应予以追捕。警方在对其居所搜查时,发现——
承办检察官查看抓捕、搜查视频
2020年2月,经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3万元。
这是一起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发现漏犯线索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抓捕漏犯的案件。“此案的4名同案犯早已入监服刑,而刘某如今终于得到法律的严惩。”宣判之后,承办检察官长舒一口气。
贩毒链“下家”到案
需对“上家”进行追捕
2018年盛夏,警方接到举报,称有人贩卖毒品。经部署,警方很快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杨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还供述了此前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的犯罪事实,并供出多名同案犯,其中包括其毒品来源于“上家”刘某。但刘某被抓获后拒不认罪,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2018年9月,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嘉定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翻开案卷,在杨某的供述里,除了有其本人贩毒的犯罪事实,还有她向刘某购买毒品的详细经过,包括具体时间与地点。检察官对比视频监控后发现,在同一时间段,刘某确实驾驶轿车出现在杨某供述的毒品交易地点。这仅仅是巧合吗?
“对于毒品犯罪,如果只打击下游贩毒人员,不从源头加强管控,无法真正起到查禁效果。”为了排除合理怀疑,检察官进一步讯问了杨某,着重查明其与刘某的认识过程、毒品交接以及毒资给付情况。另外又查看了杨某的手机,对微信聊天记录、收付款记录一一进行梳理、比对,发现杨刘二人微信聊天中有毒品交易常见“暗语”,比对后又发现“暗语”显示的交易价格、杨某向刘某微信转账的时间节点与杨某的供述均能相互印证。
经过对案件证据材料的全面复核与分析研判,承办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基本能够证明刘某涉嫌向杨某贩卖冰毒。2018年9月,嘉定区检察院在对杨某批准逮捕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追捕刘某。19日,警方在刘某住处再次将其抓获,并在进门西侧鞋柜内查获隐蔽包装的冰毒10包,净重95.31克。
从批捕到起诉
嫌疑人始终不认罪
很快,刘某贩卖毒品案被移送到嘉定区检察院。
“我没有贩毒。”刘某仍拒不认罪,“我那天是去找杨某聊天的,微信转账是因为她欠了我的钱。”至于从他住处查获的冰毒,刘某先辩称是朋友“华华”寄放的,后又辩称其事先不知情,在被民警查获后才知道住处有毒品,猜测这些毒品是“华华”放的。
“供述前后矛盾,出入较大。”办案检察官说,刘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本案中系毒品再犯。此外,刘某还因其他犯罪,在本案中构成累犯。结合在案证据,嘉定区检察院对刘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8年11月8日,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刘某仍拒不承认贩毒事实,且坚持否认房屋鞋柜内的毒品为其所有。
要在“零口供”情况下突破案件,对证据的全面复核和综合分析论证至关重要。检察官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决定“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
除了发现杨某指控刘某的证词与案卷中呈现的微信聊天、收付款记录等高度契合之外,办案检察官还调取了刘某被抓捕视频及搜查视频。视频显示,冰毒被绿色衣服包裹着,放在红色运动鞋里面,藏在进门西侧的鞋柜里,这显然是有意为之。同时检察官注意到,从侦查人员查获毒品,到逐一将毒品展示给刘某看,要求其确认并扣押在案,刘某始终没有表现出惊诧之色。
庭审激烈交锋
证据无可辩驳
“如果这些冰毒确实是他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放置,刘某在现场就应该提出异议。显然是警方的突击抓捕行动让他没有准备的时间。”办案检察官分析道。
除此之外,检察官提出补充侦查意见:查证刘某住处的权属关系、租赁情况。经刘某妻子林某及房屋出租人邹先生证实,刘某自2018年1月起即在该房屋居住直至被抓,且该期间的承租人只有刘某一人。那么刘某辩称朋友“华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往其住处放毒品的说辞不攻自破。
2019年5月,嘉定区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刘某提起公诉,认定其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冰毒)101.31克(从其住处查获的95.31克加上杨某贩毒案中查获的6克)。
本案于2019年12月及2020年1月两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刘某不仅辩称其未向杨某贩卖过毒品,还当庭提出新的辩解,称查获毒品处并不是其日常居住地点,该房屋同时有他人居住,民警在房屋内查获的毒品非其所有。
然而,公安机关已补侦了大量证据,证实涉案房屋在案发前是由他一人承租、实际控制。在法庭上,检察官当庭驳斥了刘某的辩解。嘉定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101.31克,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加之刘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
来源:正义网
作者:童画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