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23日电 (记者 史雅乔)日前,国务院扶贫办与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工作目标、扶贫产品认定、支持政策、工作平台四方面工作进行细化要求。
《通知》提出,2020年度,通过政府采购、扶贫协作、经营主体参与、社会组织参与等四种模式,销售扶贫产品金额达到1000亿元以上。
全文如下: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细做实消费扶贫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开办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局),东部有关省市协作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4号)要求,经商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现就做细做实消费扶贫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精准扶贫方略,创新帮扶方式,以消费扶贫行动为抓手,以销售扶贫产品为重点,采取得力举措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现城市“菜篮子”“米袋子”有效供给,促进贫困地区扶贫产业健康发展,满足城市居民需求升级和帮助贫困群众持续增收,防止“扶富不扶贫”,构建社会扶贫长效机制。
2020年度,通过政府采购、扶贫协作、经营主体参与、社会组织参与等四种模式,销售扶贫产品金额达到1000亿元以上,实现消费扶贫行动开好局、起好步。
2021年起,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不断拓展扶贫产品的销售渠道,扶贫产品年销售额稳定增加,进一步健全消费扶贫行动机制,建立完善巩固脱贫成果、缓解相对贫困的社会扶贫长效机制。
二、扶贫产品认定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体制和“县认定、市审核、省复核、国务院扶贫办汇总备案并公示发布”的操作流程,规范扶贫产品认定、公示和发布。
(一)认定。中西部省份具有法人资格、带贫减贫机制健全的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自愿向所在县级扶贫部门提出扶贫产品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认定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符合农畜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带动贫困人口数量和商品量达到一定规模。县级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拟认定的扶贫产品名单,按要求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报市级扶贫部门审核、省级扶贫部门复核。扶贫产品认定对扶贫龙头企业和“万企帮万村”行动市场主体给予优先支持。
(二)公示。中西部省级扶贫部门将本地区拟认定的扶贫产品名单报国务院扶贫办汇总,在中国社会扶贫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含所在省市县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商品码、带贫人数、商品价值量、认定单位等。
(三)发布。根据公示反馈情况,中西部省级扶贫部门对产品名单作修改完善,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形成《全国扶贫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并在中国社会扶贫网公布。
(四)管理。扶贫产品认定工作定期进行。已认定的扶贫产品带贫情况等如发生重大变化,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原认定单位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或出现问题被核实的产品,以及一年之内无实际销售量的产品,由认定县确认、省市扶贫部门核准,报国务院扶贫办,将其退出《产品目录》并在中国社会扶贫网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扶贫产品认定发布、数据统计、成效评价等名义收取费用,不得打着消费扶贫行动旗号推销产品和服务、谋取私利。
三、支持政策
(一)国家层面。一是国务院扶贫办协调相关方面加大对消费扶贫行动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扶贫产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二是国务院扶贫办协调有关部委出台支持生产加工销售扶贫产品的金融政策、物流政策和“绿色通道”政策等。三是对扶贫产品在售品种多、销售金额大、带贫效果明显、服务机制健全、支持政策优惠的线下交易市场和线上销售平台,可由省级扶贫部门和东部省市协作部门向国务院扶贫办申请授予“全国消费扶贫示范单位”。
(二)地方层面。鼓励各地创新消费扶贫方式,出台支持政策,务实推进消费扶贫行动。
东部地区。一是对扶贫产品仓储物流、检测检疫的支持政策;二是对本地区各类市场主体销售扶贫产品的支持政策;三是对扶贫产品销售平台在本地区落地推广的支持政策。
中西部地区。一是对扶贫产品生产加工、检测检疫、仓储物流的支持政策;二是对本地区各类市场主体销售扶贫产品的支持政策;三是对扶贫产品销售平台在本地区落地推广的支持政策。
四、工作平台
(一)信息发布平台。国务院扶贫办通过中国社会扶贫网定期公示中西部省份拟认定的扶贫产品名单,发布《全国扶贫产品目录》及其动态调整情况,展示消费扶贫行动定期调度情况和扶贫产品销售情况。
(二)服务监测平台。国务院扶贫办依托中国社会扶贫网,为符合条件的扶贫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消费扶贫工作编码等相关服务,与消费扶贫行动创新试点企业开展扶贫产品销售数据直连直报、动态监测。
来源:人民网
作者:史雅乔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