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城区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被废止。
废止问题文件并未影响城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图为湘潭县城大鹏中路整洁有序的人行道。
历经湖南省湘潭县人大法制委、湘潭县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联合审查,法制委全体会议两次审查,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各方逐渐达成共识,湘潭县人民政府及时废止有“硬伤”的《湘潭县城区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办发文禁止露天焚烧垃圾
为加强城区垃圾管理,2018年12月,湘潭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湘潭县城区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由总则、垃圾管理的基本规定、露天焚烧垃圾处罚规定、问责规定、附则五部分组成,共36条。2019年1月4日,该县政府办公室将《暂行办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法定职权。按照湘潭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县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在3天内完成了对《暂行办法》的初审,发现有不适当情形,便向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绵晖作了报告。根据文件内容,刘绵晖安排县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参加联合审查。城环工委向县城管执法局了解了文件起草情况,进行沟通协调,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指出《暂行办法》“文不对题”,主题是禁止露天焚烧,有些内容是垃圾管理;同时存在设定行政处罚超越权限等问题。
人大备案审查发现存在bug
“一份‘问题文件’不仅影响政府公信力,还有损法制统一。备案审查不能失职,不能‘放水’,对问题要说深说透。”县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杨立明表示,城环工委审查后,法制委全体会议进行了两次审查。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国政支持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做实,“人大发现问题文件必须要说,要善于把人大代表、基层群众的意见汇集到备案审查工作中,促进依法行政。”
2019年3月15日,湘潭县十六届人大法制委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在听取县城管执法局、原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制定说明、政府审查情况后,法制委组成人员直指文件的“硬伤”,特别是超越法定权限设定系列行政处罚。
《暂行办法》规定,公民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处罚款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杨立明发问:“处罚依据是什么?处罚方式也值得商榷,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罚款,但文件只规定唯一处罚款,超越法定权限。”
法制委组成人员提出,《暂行办法》越权设定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行为的法律后果,越权设定对焚烧油毡、垃圾、秸秆、落叶等行为罚款,且处罚与行为不适应。
对过分考虑管理便利而“处罚环卫工人”的规定,法制委组成人员提出质疑。《暂行办法》规定,在垃圾收集站点发现或举报查实有违法露天焚烧垃圾的,由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对该垃圾站点的清运单位扣减不少于3000元承包款;发生三次以上的,责成有关环卫服务公司对环卫人员给予解聘或辞退。
对此,法制委委员杨静说:“找不到点火的,就罚环卫工人,这怎么行呢?”杨立明说:“该规定约束承包合同关系、劳动人事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增加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义务,限制其合法权益。”
杨静还提出,文件名与内容不一致,第二章有8条内容涉及垃圾清运,与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没有关系。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就设定行政处罚也提了疑问。
会议提出,《暂行办法》存在应予修改的情形,政府应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政府主动废止“问题文件”
“这份文件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时就有不同意见。县人大法制委提出审查意见,给政府部门研究处理留出了空间,以便‘消化’审查意见。”刘绵晖说,会后人大法制委与县城管执法局、县司法局多次交换意见,对文件存在的问题基本达成共识。
2019年7月2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唐剑恒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听取法制委对《暂行办法》的审查意见。会议认为,《暂行办法》超越法定权限设定系列行政处罚,增加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义务,限制其合法权益。鉴于该文件问题比较突出,且难以实际运用,保留意义不大。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向制定机关提出废止该文件的书面意见。
随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县政府办公室发出了《关于废止〈湘潭县城区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明确在两个月内将结果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7月5日,县政府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式废止《湘潭县城区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备案报告。
12月20日,县人大法制委向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报告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重点介绍“严抓问题整改”,《暂行办法》废止过程,获得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赞赏。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依法行政是一种支持。备案审查目的是维护法制统一。”杨立明说,县政府自行废止“问题文件”,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撤销文件要好,更有利于推动工作。
“大家认识到违法文件搞不得。”刘绵晖介绍,备案审查过程中,县城管执法局、县司法局虚心听取意见,县长、分管副县长认可了备案审查意见,政府常务会议及时研究废止了《暂行办法》,“备案审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到目前为止,湘潭县人大常委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100余份,发出自行整改建议函49件,修改建议函17件,督促县政府对多份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来源:正义网
作者:田必耀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