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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宣判

来源:正义网 作者:范跃红 余检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2020-04-01 0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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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网上开庭审理的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销售伪劣口罩被判三倍惩罚性赔偿

正义网杭州3月31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余检)3月31日上午,全国首例网上开庭审理的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暨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杭州互联网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22.92万元;被告蔡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59.43万元;被告蔡某、姚某向社会公众刊发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声明,并召回所销售的已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口罩。

今年1月24日,蔡某经姚某介绍,在明知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生产厂家信息的情况下,购买三无伪劣口罩,并向他人出售,姚某从中获取“好处费”。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9550个,销售金额为7.64万元。1月24日至1月31日,蔡某自行购买三无伪劣口罩,并向他人出售。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2.84万个,销售金额为19.81万元。经查,前述口罩已被销往湖北、广东、浙江等全国21个省市,用于物资捐赠、药店超市销售、单位保障、民众自用等。经鉴定,蔡某销售的宣称具有病毒防护功能的口罩,实测过滤效率分别为6.5%、20.1%、8.7%,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具有病毒防护功能口罩应达到的过滤效率≥95%的要求,不具有疫情防护功能。

3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对蔡某、姚某销售伪劣口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月31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浙江省检察院组织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全体人员通过网络观摩庭审,并进行评议。

据浙江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糜方强介绍,该案首次明确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疫情当下,侵害公共卫生安全利益由谁起诉?检察机关在疫情期间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充分论证涉及新冠病毒引发肺炎疫情的公共卫生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提起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对公益诉讼案件和“等”外范围的一次积极探索。本案还首次在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既对购买、使用该口罩的消费者造成私益权利的侵害,也会对不特定社会主体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特别是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损害,这种公共利益的损失无法通过特定消费者提起的私益诉讼予以弥补,必须通过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予以解决。结合本案被告存在以三无伪劣口罩冒充N95口罩销售的欺诈行为,法院通过判决支持了余杭区检察院提出的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欺诈行为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此外,本案还探索将公益诉讼赔偿款用于疫情防控的公共卫生安全支出,两被告支付的惩罚性赔偿款转交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另据悉,该案被告蔡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余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已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姚某等人涉嫌刑事犯罪,也在另案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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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跃红 余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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