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一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因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新华社发
新华社上海3月16日电(记者兰天鸣)一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16日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因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隐瞒武汉旅行史,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致55名密切接触者(其中包括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医护人员11名)被隔离,造成按照甲类传染病防控的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院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来源:新华网
作者:兰天鸣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