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1月18日电(记者刘懿德)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赤峰市委原副书记包崇明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包崇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副市长、二连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企业及个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3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包崇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委书记期间,于开发乌审旗煤炭资源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低价转让探矿权,给国家资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鉴于被告人包崇明有重大立功、坦白、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全部退缴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法院依法判决其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其退缴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新华网
作者:刘懿德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