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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血"的收视率:谁该为艺人录制节目中受伤担责

来源:正义网 作者:崔晓丽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2019-12-04 09: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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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视上刺激性、竞技类的综艺节目正在增多,在提高收视率的同时,也造成一些艺人在节目录制时受伤。此前这一问题并未引起广泛关注,但演员高以翔猝死事件,让公众改变了看法——

要安全,不要带血的收视率

吴之如/漫画

演员高以翔去世了,他在录制浙江卫视综艺节目《追我吧》的过程中突然倒地。11月27日凌晨,传出他被送到医院抢救的消息。当日中午,等来艺人公司的一纸声明——高以翔心源性猝死。粉丝、同行在悲痛和惋惜的同时,纷纷指责节目危险系数高,并指出当时抢救不及时,要求追究节目组责任的声音越来越大。

网传的艺人与节目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更将舆论推向另一个高点。稍后,浙江卫视发出声明:“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我们会对节目录制所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更周全地做好节目安全保障工作。”

据悉,目前,该节目已停止录制。

高以翔并不是第一个在节目录制中出现意外的艺人。近年来,为了吸引观众注意力,赢得收视率,越来越多的综艺节目设计竞技环节,不少艺人在高强度、危险性运动中受伤。节目组安全措施是否做足?免责条款能否免责?如何保护艺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这一连串疑问,需要给出回答。

综艺节目安全保障成谜

《追我吧》是一档由浙江卫视推出的夜晚城市实境追跑真人秀节目。主要创意是在城市CBD夜间装置中,明星团队作为逃跑的一方,被超能素人团追赶奔跑,展开强弱对抗。奔跑并非一路坦途,其中会遇到攀爬70米后速降、吊威亚滑行等一系列高难度挑战。在节目宣传语中,更是打出了“瞬间死亡”的字眼。

高以翔出事前,《追我吧》已经播出三期。艺人吴宣仪深夜吊在两幢大楼之间滑行的画面令人胆战心惊;专业运动员邹市明掉进海洋球中看不到身影,工作人员并没有第一时间前去搭救,摄影师还在追求“真实的效果和反应”;演员钟楚曦表示,录制两期后就坚决不录了,“吃了三天速效救心丸”……不少网友表示,如此强度和难度的项目,专业运动员都无法完成,安全隐患早已埋就。

记者查询资料发现,艺人在录制综艺节目时受伤并非偶然。2016年5月,艺人陈楚河在录制《非凡搭档》综艺时,在“高空跳跃集装箱”的环节中护具脱落,膝盖着地,造成右膝十字韧带断裂及半月板损伤,演艺工作停摆两年之久。2018年,歌手张杰在连续录制综艺《王牌对王牌》十多个小时后,在进行肺活量比拼时晕倒,脸直接砸在了凳子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记者,随着影视行业竞争加剧,综艺节目为收视率,除了在提高制作规模上下功夫,还要求艺人展示拼搏的一面,比如之前的跳水比赛、挑战障碍赛等等,以此来不断制造话题和热度。但这种刺激性、竞技类的运动也常常会威胁到艺人的生命安全。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因为被要求缩短节目录制时间,从节约成本考虑,节目组为了在合同时间内完成拍摄量,往往会连续十几个小时工作,熬夜拍摄是家常便饭。至于艺人的安全,节目组肯定也是非常重视的,但具体的保障力度,参差不齐。

12月2日,高以翔去世6天后,拥有18万粉丝的“@高以翔吧官方微博”发出对浙江卫视和《追我吧》节目组的20条诘问:节目录制前,是否有过项目风险测试?意外发生后随行的摄像是否仍在拍摄,导致错过黄金四分钟?节目录制现场有没有配备AED(自动体外除颤器)和会熟练使用的工作人员?事发后为何第一时间删除录制视频……这些问题其实早已被追问多时,但截至记者发稿,仍没有人出来答复。

艺人伤亡算不算工伤?

舆论场追问事发经过的同时,法律界人士也希望为艺人伤亡寻找法律上的救济。不少人认为,艺人在录制综艺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理由是在录制节目中,相当于艺人和节目制作方产生了雇佣关系。但也有专家给出不同的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认为,一般情况下,艺人与节目制作方之间的工作合同,应该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合作合同,双方系平等的民事关系,是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假设节目组在录制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艺人可以向节目组主张侵权赔偿。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周学峰则认为,对于法律关系的认定,需要有前提条件的设定:“如果是节目制作方(比如电视台)的艺人,节目录制时受伤,可以认定为构成工伤,因为艺人和制作方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他表示,如果艺人归属于某家经纪公司,是经纪公司和电视台签订了合同,艺人被公司派来参加节目受伤,对于公司而言,艺人受伤可认定为工伤。艺人可以同时向经纪公司和造成意外的第三人进行双重追责。

如果是艺人工作室和节目组签订的合同,就是另外一种情况。“艺人就不属于雇佣,是独立的缔约方,和节目组之间是独立的合同关系,无法认定为工伤。”周学峰表示,每个案件中的情况都不一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谁该为艺人伤亡承担责任?

高以翔出事后,一份疑似《追我吧》节目组与艺人合同曝光,其中的“免责”条款引起了网友的注意:节目竞演存在激烈竞争之情形,可能会给乙方艺人造成生理、心理负担。乙方艺人对此要有充分认知,完全自愿参加并完全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一切后果。

记者查阅了多份综艺节目的合同,其中基本都有类似的条款——在节目组尽到提醒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对于参加者发生的意外,不予担责。不少网友认为,如果艺人在录制节目中受伤,这则免责条款将免除节目组的一切责任,“这是赤裸裸的‘霸王条款’”。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类似条款并不能免责。”刘俊海解释称,涉及生命权的情况下,不能通过单方的格式条款予以免除。合同法第53条明文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在周学峰看来,节目制作方的免责条款要想生效,至少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艺人发生疾病等意外时,节目制作方没有过失;二是艺人发生意外后,节目组进行了积极救助。”他同时也强调,节目组承担的是风险责任,艺人心理健康方面的风险,在事先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后,需要艺人自己担责。

对于外界关心的责任划分,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或许能提供一些参考。2017年6月,长沙的李女士在参加《嘭,发射》节目录制时受伤,右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李女士认为节目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节目组所属的金鹰卡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1万余元。金鹰卡通公司辩称,节目组已经对风险尽到了提醒义务,且李女士操作不当才导致受伤,应该免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金鹰卡通公司作为主办方,对参加此类竞技性节目的参赛选手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保障义务,不能简单地以李某操作不当,以及参赛协议已作出安全提示为由来规避自己责任。最终判决李某对自身受伤承担60%的责任,金鹰卡通公司承担40%的责任。

娄宇指出,责任的划分要依据当事方的过错程度,若节目发生意外风险高,又没有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节目组就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记者注意到发生在2016年的一起案件:李某某在参与综艺《男生女生向前冲》中受伤,法院认定,节目制作方未采取足够有效的安全防范和保障措施,承担90%连带赔偿责任。

艺人的生命健康需要多方呵护

年轻生命的消逝,引发了整个行业的震动。导演徐峥在微博上发声,指责节目组安全防范意识太差,绝对要负责任。演员黄磊在朋友圈表态:“此事应该严厉问责相关单位和个人,整个行业也应该自问自责。过度过险过激过劳都不该被描绘为敬业努力用功拼搏。”中视协演员工作委员会在对高以翔离世表示惋惜的同时,也强烈呼吁,各制片部门组织者,要以人为本,尽量减少高强度、持续性工作安排。

虽然国家心血管中心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心源性猝死者高达55万人,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不能将所有板子打在节目组身上,但艺人在节目录制中发生意外却是整个行业中潜藏的风险,保障艺人生命安全的议题必须受到重视。

“艺人在参加综艺节目时,应当积极争取权利,对不能保障基本人身权利的节目要勇敢说不。”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晓磊多年来专为明星代理官司,在他看来,从艺人自身保护角度来看,可以从事先审查和节目方签的合同内容处着手,强化对艺人权利的充分保障。“比如可以对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危险告知、休息时间等进行审查。可以要求节目方购买与节目内容、强度相符合的保险,并确保保险内容涵盖了各种可能的伤害、疾病或其他突发状况。”

朱晓磊表示,艺人方也可以要求节目方提供与节目内容、强度相符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救助团队、急救设施、医疗团队、医疗设备等的配备。他特别强调:“要在合同中写明,当艺人出现身体不适时有权中止录制,必要时有权解除合同。”

记者了解到,艺人进入节目组后,一旦一人不录制,可能会影响其他人的录制,谁也不想被安上“耍大牌”的名声。再者,中止录制的违约金也很高,更会得罪平台,不少艺人因此不得不选择继续坚持。

对于节目组应该担负起的职责,朱晓磊认为,首先节目方应当高度重视参与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其次要设置安全合理的节目内容,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节目,还应当始终高度关注参与者的身体状况。

“监管部门更要担负起必要的监管责任,及时出台相应的规范措施,从源头上杜绝为博眼球而置生命健康权于不顾,甚至挑战各种底线的节目。”朱晓磊说。

娄宇则从行业保障角度出发,建议借鉴德国等国家的做法,由演艺人员协会或行业工会等社会自治组织建立针对本行业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这样即使艺人与节目制作方是承揽合同关系,受害人也能获得与工伤保险相当的保障。”

“录制危险性的综艺,对项目设置进行安全评估,对艺人进行体能测试,医疗措施到位,这些都是最基本的。没有对风险的严格预防、把控,节目就不应该录制。”刘俊海表示,希望演员高以翔的离世,能够换来综艺节目方对艺人生命安全保障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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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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