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骑车上下学肇事伤人谁来担责
编辑同志:
因为我和丈夫都要上夜班,不能送11岁的女儿上下学,加之家里距离学校较远,于是我为女儿购买了一辆自行车,让她每天骑车上下学。一个月前,我女儿骑车快速通过人行横道时,将老人钟某撞翻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我女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钟某要求我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近万元损失。请问:我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周怡琳读者:
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女儿骑自行车上下学为法律所禁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72条分别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你女儿年仅11岁,骑车通过人行横道也没有下车推行,这些都与法律规定相悖。交警部门认定你女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也表明钟某所受损害,过错在于你女儿。
另一方面,你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而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主要包括保护其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管理和保护其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进行诉讼等。你们身为父母,属于女儿当然的监护人,却放任女儿骑自行车上下学,对女儿可能出现的自身伤害或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故应当对钟某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日报法律组
来源:正义网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