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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侵权被诉 法院判决彰显涉外知产案件平等保护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余东明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2019-10-08 08: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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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余东明

□ 通讯员 陈颖颖

原产地标注为意大利的进口的莱卡滤水器被诉侵犯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另一被告沃尔玛超市对其中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盗用中国专利

在沃尔玛“上海山姆会员店”货架上,一款“莱卡LAICA”5000SERIES-J51型滤水壶(以下简称莱卡J51型滤水壶)引起了聚蓝公司的注意。这款滤水壶外包装上显示“生产企业:莱卡股份公司”“原产国:意大利”,但聚蓝公司却觉得与自己的发明专利“滤芯分离式直饮水壶”具有诸多相似之处。

聚蓝公司买下后,经研究分析,该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自己专利权利要求1、2、3、4、7、8的保护范围。

聚蓝公司认为,沃尔玛华东公司未经自己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该产品,莱卡公司实施了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两被告均构成侵权。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连带赔偿含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被告莱卡公司辩称,其进口、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实施的是现有技术,故没有侵犯原告的发明专利权。

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商品有正规进货渠道,其作为销售商,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

查明确已侵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将两款滤水壶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虽然莱卡J51型滤水壶的上下两个滤芯的卡接方式与聚蓝公司涉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记载的技术特征不同,但该款滤水壶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7、8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已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2、3、7、8的保护范围。

在莱卡公司不能证明被诉技术方案采用的是现有技术的情况下,该公司未经聚蓝公司许可,进口、销售并许诺销售莱卡J51型滤水壶的行为侵害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尽管沃尔玛华东公司已证明莱卡J51型滤水壶由莱卡公司供货,但在其收到的起诉状中已载明聚蓝专利权的基本信息、莱卡产品的基本情况、侵权比对结果等内容的情况下,应当推定此时沃尔玛华东公司已知销售的是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但其未在合理时间内对侵权产品下架处理,应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销售数量巨大

审理中,莱卡公司确认J51型滤水壶已出口到中国25000余件,自收到起诉后,已有3500至4000件退回供货方,且退货数量还在增加。

上海知产法院又查明,在莱卡公司网站“销售网点”栏目的“线上”频道中罗列了“天猫”“京东”“淘宝”“央视商城”“当当”“苏宁易购”“亚马逊”等11个平台,“线下”频道罗列了位于全国各地的实体店共230家,其中包括由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经营的“上海山姆会员店”。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由于本案难以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两被告的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被告莱卡公司确认的进口和退货数量、莱卡公司销售渠道、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提交之证据证明的进货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应承担的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赔偿数额,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余东明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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