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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是“书面”形式,电子载体行吗?

来源:劳动报 编辑:段宇翔 2019-09-11 14: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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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子劳动合同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是无须争议的。

不知不觉间,劳动关系领域走进电子信息化时代。目前,浙江已部署电子劳动合同并逐步推广全省,新疆、成都、西安等地也在积极推进该项工作。作为全国信息化领跑者的上海,已有上海外服、红海科技等人力资源知名企业在低调地做出尝试。

然而,由于陌生感和距离感、特别是不能手握一纸,职工和HR普遍对电子劳动合同有种“不踏实”的感觉。对此,本刊邀请上海西郊“老徐工作室”主任、华师大特聘研究员、目前正在对HR普及培训电子劳动合同的徐仁华先生就相关问题予以解答。

问题三

法律规定是“书面”形式,电子载体行吗

上海荣庆国际储运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王磊:我在企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对实施电子劳动合同,我是赞成的,也希望上海尽早普及。拿我们单位来说,上千人的企业,每人一个档案袋,保存劳动合同等纸质资料,需要多大的库房?而且这些档案不能遗失、丢弃、损坏,要从庞大的档案堆里找某个人的档案,那不仅是脑力工作,还是体力工作。

电子劳动合同确实会带来极大的便利,比如续签劳动合同时,我们就不用去库房找纸质劳动合同了,直接在电脑里完成。但是我也有担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书面”,是不是仅指纸质,对其他载体是排他性的?

徐仁华:在我培训HR过程中,这个问题也是问得最多的。我认为,电子劳动合同属于书面劳动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并且,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另外,司法实践中也不断有法院坚持“书面不限于纸质载体”的观点。例如,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浙台民终字第812号判决书》中载明:“本院认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书面合同的形式应为能客观反映一定内容的有形载体,而非仅限于纸质合同。” 在此案中,将劳资双方来往的电子邮件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电子劳动合同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是无须争议的。

问题四

如何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吴义龙:对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来说,电子劳动合同的便捷性、环保性,特别是减轻工作强度等优势,确实充满吸引力。但是,我最大的担忧是电子劳动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一位从事人事资源管理的朋友碰到这样一件事:有个职工说住在乡下的丈母娘身患重病,需要请一周事假照顾老人。他提交了事假单后,班组长口头通知他,由于请假时间过长,无法准假。但这位职工让班组长在一式二份的事假单上签收,班组长不明所以地签收后,他就擅自回乡休假。朋友得知后多次通过电话要求他返厂上班,并告知后果。这位职工仍旧我行我素,企业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于是这个职工起诉企业,拿出保留的上有班组长签收的事假单,认为企业已经准假。朋友虽然出示了电话记录,但证据效力显然不如书证。最终企业输了官司。

如何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注意的步骤、程序有哪些?应该避免的注意事项又有哪些?希望能够在这方面给予辅导。

徐仁华:首先提个醒,无论是电子劳动合同还是纸质劳动合同,在处理劳动纠纷过程中,都需要注意对证据的留存,需要按照相应的程序、相应的规定和企业合法的规章制度进行。关于如何正确、准确处理劳动纠纷,这是一个综合性的课题,在此我就不详尽介绍了。

关于电子劳动合同的实际操作,我认为,应该具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是发出要约。由用人单位方发起签订劳动合同事项,让劳动者充分阅读、理解、咨询劳动合同内容及相关事项,通过线上或线下协商,最终确定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内容,重新制作合同。

二是实名认证。可绑定相关证件,比如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确认对方身份。

三是发送双方确认的劳动合同文本,供对方确认无误。

四是在线签署,即劳动者在使用其数字证书签署文件时,需要经过验证程序,无论是短信验证、刷脸验证或是密码验证,都需要劳动者亲自操作才能进行签署,不存在被人代签的问题。

五是合同存储,其中包括查看、下载。

签订电子劳动合同需要防控的风险在于第五步之后,即如何保证存储的劳动合同不被篡改。

来源:劳动报

编辑: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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