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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私设资金池以高息为诱饵吸引会员173万人

来源:正义网 作者:范跃红 朱兰兰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2019-07-31 08: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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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资金池 高息为诱饵 发展注册会员173万余人

31亿元未兑付投资款背后的骗局

姚雯/漫画

累计注册会员173万余名,涉及未兑付金额31亿余元……备受关注的“人人爱家金融”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又有新进展。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对曹某等4人依法提起公诉。今年6月13日,该案4名主要涉案人员骆某、王某、杜某、张某已被该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目前,还有部分涉案人员,公安机关尚在进一步侦查中。

虚构借款项目,公司股东违规自融资

2015年7月,杭州孔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下称孔明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骆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运营,王某为股东兼副总经理,负责技术团队的管理,王某华(另案处理)为实际控制人。同年11月,孔明公司正式上线运营“人人爱家金融”网络理财投资平台,招聘张某担任财务总监、杜某担任运营总监,并先后推出主打按秒计息、随存随取的类活期项目“爱家宝”和定期理财项目“稳赚计划”两款产品。

该公司对外推广时宣称,用户在官网或手机App实名注册并绑定银行卡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平台上充值购买产品,即可获得预期年化收益率7%-12%不等的高额回报,平台作为服务中介发布借款人信息并保障资金结算安全,以此吸引广大投资者投资。

然而,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该公司在实际经营中,用户的投资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转至孔明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并由该公司自由调配,其中大部分被骆某指定转入了股东王某华实际控制的公司及个人账户中。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孔明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人人爱家金融”平台,私自设立资金池,以高息为诱饵,虚构借款人和借款用途,利用网络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同时,王某华利用公司股东的身份,伙同骆某、王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关联账户走账,非法吸收资金用于投资股票、基金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无力偿还,平台“以新还旧”

2016年9月,“人人爱家金融”平台由于虚构融资项目、自融资等违规行为,已出现4000万余元的资金缺口。骆某、王某和王某华3名股东在明知平台无力偿还投资人的情况下,将该平台转让给后面的实际控制人卢某(另案处理),并与卢某等人合谋加大平台推广,由原股东骆某、王某和王某华提供融资债务担保,将平台存量提高至8000万元,继续骗取投资人投资。

卢某等人接手该平台后,招聘曹某等4人组成新的管理团队。其中曹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运营,另外3人分别担任财务总监、风控总监、运营总监。曹某等4人按照卢某要求利用平台继续向社会不特定人非法集资。为达到卢某要求的30亿元的平台存量,曹某等人为首的管理团队加大集资力度,在平台发布虚假的产品,吸收大量公众存款。

同时,在双方签订转让协议时,王某华尚欠平台6333万余元,后王某华陆续偿还资金。直到2017年4月,为偿还平台待收资金,王某华向卢某借款3253万余元,该笔借款实际为卢某接手“人人爱家金融”平台后非法吸收的用户投资款,且至今仍无法归还。同年9月21日至11月17日,卢某按照约定向骆某支付平台转让费共计2200万元,其中骆某获取235.5万元,王某获取168.56万元,剩余款项被转至孔明公司和王某华等人账户。

此后,卢某如法炮制,不断通过“以新还旧”,以自己控制的公司或与其他真实借款公司联合借款的方式大肆挪用平台资金。至2018年7月案发,该平台共吸引注册会员173万余人,实际投资会员30万余人,涉及未兑付的投资人3.7万余人,未兑付金额31亿余元。

迫于压力,发布清盘公告

审计报告显示,骆某、王某、王某华、卢某、张某、杜某等人涉嫌利用“人人爱家金融”平台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流入证券账户、理财账户或用于还本付息等,也反映出平台资金并未用于真实生产经营,不具备归还能力,最终因资金链断裂无力赔付,使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

迫于压力,2018年7月6日,孔明公司对外发布“人人爱家金融”平台良性清盘公告。同日,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根据群众报案,依法对孔明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开展立案侦查。

随后数月,该公司十余名涉案人员被抓获。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经审查,对骆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求公安机关对骆某等4名涉案人员进一步侦查。承办检察官通过对2700余册案卷材料进行仔细审阅,制作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意见,并在辖区街道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和公安机关承办人、法制办工作人员一起召开情况通报会,听取投资人的诉求和意见,最终使案件顺利起诉。截至目前,该案2批共8名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

同时,下城区检察院还以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公安机关继续加大追赃力度,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案情进展和涉案资产查封、扣押、冻结情况,最大限度挽回投资人的损失。

来源:正义网

作者:范跃红 朱兰兰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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