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志红反映,听说以购房合同提取过公积金后,该套住房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请问这是否属实?这样的政策目的是什么?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长金管发〔2017〕10号)规定,借款人家庭购买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贷款。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专项资金,支持职工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需求,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具有统筹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资金使用的可持续性原则,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确定。为了尽可能让更多的缴存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同一套房已办理过购房提取的,不予贷款。
来源:长沙晚报
编辑:段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