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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 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被罚款20万元

作者:邬璐明 编辑:redcloud 2018-08-10 15: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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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因拒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长沙市某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被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花垣县人民法院罚款20万元。

  据悉,花垣县法院在执行廖某某申请执行与张某某、卢某某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给长沙市某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法院按月扣留被执行人卢某某在其单位发放工资收入中的1000元。但2017年6月到2018年5月期间,长沙市某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卢某某有病为由拒不协助法院扣留,擅自给卢某某支付全部工资。2018年6月5日,花垣县法院给该中心发出限期追款通知书,要求其如数追回擅自支付的应扣款11000元,并告知逾期不追回的法律后果,但长沙市某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仍不予追回。2018年7月4日,花垣县法院对长沙市某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作出罚款 20万元的决定。7月31日,花垣县法院依法从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银行存款账户中强制扣划罚款20万元,汇至花垣县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2018年是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在全力支持法院执行工作,但在执行中仍有个别单位或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花垣县法院对此类妨害行为坚决依法严惩,并通过持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院攻坚“执行难”的决心和信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予以罚款。除了可以对单位罚款外,还可以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于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处以15天以下拘留,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作者系花垣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杨金志)

作者:邬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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