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山法院在执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被执行人周某拒绝足额支付赔偿款被司法强制拘留。
2017年4月28日,周某雇主欧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托运工具及送其他工友回家途中,不慎与苏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造成苏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苏某承担主要责任,欧某承担次要责任。本案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周某应赔偿苏某各项损失共5.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周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苏某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4月23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传唤被执行人周某至法院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在谈话中了解到,周某一直在从事建筑方面的工作。法院将周某名下的银行账号全部予以冻结,并将其限制高消费,但周某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义务,亦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鉴于侵权人负次要责任且周某非实际驾车人,执行法官希望能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化解此次纠纷。经双方同意,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及其所在村委会的干部于6月27日上午在法院进行执行和解。起初,周某及其村干部对于周某承担的交强险部分未按责任比例予以分担表示不理解,执行法官分别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和赔偿依据予以详细解释,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险性,在处理赔偿问题上不按事故比例予以分担,应由未购买交强险的侵权人全部承担属于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并告诫凡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包括摩托车均须依法购买交强险以减少风险。经过执行法官和村干部反复做思想工作,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赔偿金额减少至4.3万元,但被执行人周某只同意支付2.5万元,此次未能达成和解。
7月2日,经双方同意,执行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执行法官再次告知如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则需继续按生效判决履行以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后的法律后果,周某仍执迷不悟,坚持只愿意再支付2.5万元,拒绝提高赔偿金额。韶山法院综合考虑周某有部分履行能力,但在判决生效后未主动履行分文,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法院的生效判决就如法律,被执行人须无条件履行,但执行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组织和解,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把握住这最后一根‘稻草’,执行法官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法律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说到。
作者:邬璐明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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