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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回男友居住地 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

来源:劳动报 作者:张佶 编辑:段宇翔 2019-01-18 15: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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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牛与上海OXS公司于2016年10月7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双方约定单位向小牛提供宿舍供日常居住。2016年11月12日17时左右,小牛在下班后前往其男友小俞的居住地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责任认定,小牛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嘉定区某医院治疗,诊断为: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2017年9月25日,小牛向单位所在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补正材料后,所在地人社局于同年10月23日受理,并进行了相关调查核实。在申请中小牛认为,她在较为固定的男友住处往返于工作地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并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线路范围内,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所在地人社局却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送达小牛和其单位,这是为什么呢?

  一、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包含上下班交通事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我们可以看到,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第(六)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做出了进一步诠释:“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非合理路线时的情形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小牛原认为,应该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进行扩大解释,男友居住地属于小牛的居住地,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但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路途。本案中小牛往返于男友的居住地的路线非上述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主要有三方面的理由:

  一是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一般指从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本案中上海OXS公司为小牛提供住宿,小牛也具有长期在宿舍居住的事实,而她在8、9月份在男友处居住系基于两人恋爱关系的留宿,而非基于生产、生活的经常居住;二是基于工伤认定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后能够得到救济的法律原则与精神,除经常居住地外,对于“居住地”可以进行适当扩大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一般包括: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父母、配偶、子女居住地,基于生产、生活而具有合法居住基础及居住事实的居住场所等,但本案小牛男友的居住地仍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三是对“居住地”的扩大解释一般应考量以下因素: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基于所有权、租赁关系等而具有合法居住权利,基于家庭生活、近亲属关系等具有居住事实,具有较为频繁、固定的居住规律。本案中小牛虽具有下班后前往男友居住地的事实,但其既没有户籍、所有权、租赁关系等居住基础,也不属于配偶、父母、子女等居住地的范畴。所以,男友居住地并不能等同于小牛的居住地,其实质系基于恋爱关系而留宿男友处。

  综合案件情况,法院认定小牛在下班后前往男友居住地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驳回了小牛的起诉要求。

来源:劳动报

作者:张佶

编辑: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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