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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依法行使处置权

来源:劳动报 作者:张锐杰 编辑:段宇翔 2018-12-06 17: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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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在医疗期内,企业怎么能克扣我的通信费呢?”、“虽然我到了退休年纪,但是我还在医疗期内,他们怎么能终止我的劳动合同?”、“我病假期间的社保应该怎么缴纳?”……近日来,围绕着病假尤其是医疗期内的相关权益,不少劳动者前来本报信访室咨询。对此,本期劳权周刊将围绕职工医疗期以及由此衍生出的诸多纠纷进行梳理总结。

      案例一▲

      职工医疗期内到达退休年龄,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我是在到达退休年龄前生病的,按理说我在这家单位工作超过了20多年,医疗期应该有24个月了。可是我这刚过退休年龄半年不到,公司就终止了我的劳动合同,还说是替我办理了退休。这样的做法我不能接受。”日前,工作于某贸易公司的李女士对公司的强硬做法表达了自己的不满。

      据了解,李女士长期就职于某外贸公司驻上海办事处,至今已经在该公司工作30余年,其职位也颇高。原本按照计划,李女士应该于今年5月退休,但是去年年底的时候,李女士生了一场大病,开刀手术后一直在医院恢复。今年年初的时候,李女士曾想过申请内部退养,但是被单位以“安心休息,不要想别的事情”为由推脱了。因此,李女士也没有继续深究,安心在家养病。

      今年4月份的时候,本来已恢复差不多的李女士的病情又有了变化,她又一次去医院开刀手术。没想到,今年11月,就在术后几个月后,休息的李女士接到了单位的通知,单位声称,由于李女士已经到了退休年纪,因无法联系到李女士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因此终止了她的劳动合同。对此,李女士表示了不满,认为自己尚在医疗期内,单位的做法有待商榷。

      解析▲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法定行为

      首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在医疗期的时间计算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未对其标准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全国各地的执行标准是不一致的。在上海,有自己的地方标准。具体来说,在上海市,员工医疗期标准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挂钩,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计工龄,也就是说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是不计算在内的。其具体标准为3至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同时医疗期在使用上是累计计算的,而不是循环使用。

      对于医疗期内没有碰上退休这个“敏感期”的职工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的(三)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这里,相应情况可以是医疗期满,也可以是医疗终结的时候,如果满足这类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

      而对于李女士的情况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李小姐在生病期间到达退休年纪是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的医疗期,是原劳保部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最终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故医疗期权益应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

      至于李女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其本人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既没有主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也没有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李女士也没有享受退休待遇,此段工作期间,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案例二▲

      医疗期内为何扣发我的通信费?

      张先生供职于某家外资企业,据他介绍,自己在这家公司工作的时间已将满10年。张先生每个月的工资由基本工资、部分补贴和奖金构成。去年10月份,张先生因伤在家休养没有上班。在休养期间,由于张先生有将近半年左右的时间没有上班,因此他的奖金和补贴也受到了影响。他表示,由于自己确实有一段时间没有上班,用人单位扣发他的奖金以及交通补贴等情况,张先生也表示认可。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扣发其所有的通信补贴,张先生却颇有微词。

      据张先生介绍,自己的工作岗位要求比较特殊,因此公司一直要求他达到“24小时随时能够联系到”的状态。因此,即使在生病期间,张先生也一直保持着手机通信24小时畅通的状态,期间也通过手机为用人单位处理了相关的业务。自认为在这方面完成了用人单位要求的他,愤而向单位提出要求,索要自己损失的通信费。

      解析▲

      法无规定但可事先约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的目的,一是保留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二是为劳动者持续提供维持其生活的劳动报酬。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其原劳动报酬一定比例的病伤假期工资,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特定比例。具体支付比例,若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有规定,按照规定执行,若均没有,则参照当地劳动政策执行,各地的政策有所不同。

      在上海,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计算方法也是有自己的规定的。若是职工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照本人工资的60%计发。若是职工连续工龄满2年但是不满4年的,按照本人工资的70%的计发。若是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照本人工资的80%计发。若是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照本人工资的90%计发。当职工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照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至于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根据约定,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张先生在这家公司供职的时间已经将近10年,因此这半年的病假期间张先生是处于医疗期内的,按照上海的病假工资规定,企业应100%计发其工资。但是,张先生称用人单位在其病假期间,要求他“24小时随时能够联系到”,并确实就工作事宜找过他,但没有支付通信费的问题,目前法律界亦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国家只规定了病假工资,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补贴、交通费、通讯费等,企业可以不用支付。当然,基于这个因素,职工又在病假期间,也可以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职工根据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了相应的劳动,用人单位应该从人性化角度出发,给予通讯费补贴。我们更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但同时也认为,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且职工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话处理的,职工本人也愿意提供这类服务,也并不因此认定接打手机处理问题期间为上班时间,那么,双方就通信费补贴,来个“君子协定”更好。

      案例三▲

      病假期间严重违纪,是不是可以开除?

      职工小丁是一名公司财务,今年年初,小丁供职的公司发现其多次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私利,并就此事展开了调查。就在公司要对小丁进行处分并将他开除的时候,小丁突然生病住院。

      生病住院后,小丁向公司提出申请,表明自己还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他的劳动合同。随后,公司又发现小丁在生病期间为另一家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在小丁已经被查出有违规行为的基础上,与小丁解除了劳动合同。

      解析▲

      职工严重违纪,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论小丁是否处于医疗期,只要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均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的设立,本是为了让劳动者能够接受治疗、恢复健康,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不是让职工利用病假“干私活”。

      在这个案例中,小丁不仅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先,还在医疗期内从事其他工作,这不仅是一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也违背了医疗期设立的初衷。小丁的行为既不利于个人健康的恢复,也对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害。因此,当有这类情况发生的时候,用人单位也有权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四▲

      病假医疗期内社保费应该由谁缴纳?

      职工刘先生在某物流公司已工作了6年,今年5月初,此前一直没有请过病假的刘某突发重病,并因此请病假2个月。2个月后,刘先生如期恢复,并回到公司上班。谁曾想,一回到公司,公司就告知刘先生,由于他已经两个月没有工作,因此这期间的应该由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应该由他承担,同时公司也已从刘先生的病假工资中予以扣除。

      收到这一通知后,刘先生当场表示不满,并就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刘先生认为,自己的社保等情况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有详细的规定,而且自己的病假处于医疗期内,公司没有与自己协商,强制并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费的做法也让他不能接受。由于协议未果,刘先生只得求助于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希望能够为自己讨回公道。

      解析▲

      用人单位应退回不该扣的社保费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显然,该公司以刘先生病假期间没工作为由,让刘某把公司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改由他承担,是完全错误的做法。

      按照相关规定,刘先生请病假2个月是在规定医疗期之内,从刘先生病假工资中扣除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对刘先生形成了侵权行为。因此,在本案中,刘先生找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用人单位也应当退还从刘先生工资中扣除的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

来源:劳动报

作者:张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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