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是否一定要发放节日福利?
答: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区分发放主体。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会经费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其中,逢年过节的年和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上海市总工会在2018年也出台了《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对“工会经费发放节日慰问品”问题做了更细化的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目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年度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当年度留成经费的50%。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因此,企业工会发放节日福利是有制度依据的。而企业行政发放福利依据则主要看企业的规章制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对此是否有规定或约定。如果没有相关规定或约定,企业对于节日是否发放福利具有自主决定权。
问:如果员工因拿到节日福利(如锤子等重物)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上述规定,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俗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案例中公司节日发放锤子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果员工在拿到节日福利时不幸发生意外,并不符合上述七种情形。我们倾向认为这种情形不属于工伤。对于上述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还是需要适当把握,不能无限扩大。
问:企业是否可以将节日福利折抵工资发放?
答:企业不可以将节日福利折抵工资。首先,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并不包含福利待遇。因此,福利与工资是不同性质的,不能混淆。其次,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综上,企业不得用节日节福利来折抵应当支付给员工的正常工资。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
来源:劳动报
作者:唐毅
编辑:段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