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张维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7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黄树贤部长2018年8月6日签发并公布,《办法》自2018年9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记者从民政部今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的基本义务,是慈善组织接受各方面监管的基础。”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作出了专章规定,就是第八章信息公开,并在其它各章多个条款中也有明确要求。为了贯彻落实《慈善法》这些规定,民政部制定了《办法》。
《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信息公开的目的和原则。即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明确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并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办法还对信息公开的一致性以及不得公开的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是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渠道。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并规定了七类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还规定了慈善组织对三类利益相关人的告知义务,即对定向募捐的捐赠人、受益人的告知,以及在招募志愿者时对招募对象的告知。
三是明确信息公开的监管措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社会公众可以就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中的违法行为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信用惩戒。办法还规定了对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处理。
据李健介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重点是,从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特点出发,办法突出了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和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
对财产活动的监管是对慈善组织监管的重中之重。2016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政部还即将出台《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目前该办法的草案稿已经公开征求意见,将分别对慈善组织的活动支出和资产管理进行规范。
为了配合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的管理,《办法》主要从重要性和关联性两个角度明确了慈善组织财产活动的信息公开要求。从重要性角度来说,强调了三个重大环节,即: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要向社会公开。有关“重大”财产活动的标准由慈善组织自我决策并向社会公开,让组织自律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从关联性角度来说,强调了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重要关联方,将慈善组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捐赠、资助、共同投资、委托投资、资金往来纳入公开范畴。全面公开关联交易,既可以有效防止慈善组织的财产被侵吞、挪用、滥用,又没有限制关联方对慈善组织做贡献,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依据《慈善法》,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可以开展公开募捐。民政部已经出台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这是与《慈善法》同步实施的,而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又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督,透明度也应当更高。
为此,《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提出特别要求:一是要求公布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公布本组织出国(境)的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监督慈善组织是否按照《慈善法》的要求“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二是要求公开募捐活动全过程对外公开,也就是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公开相应的内容,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三是要求慈善项目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还要做全面公开。
法制网北京8月23日讯
来源:法制网
编辑:段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