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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体现社会公平 享受惠民红利

来源:法制网 编辑:段宇翔 2018-06-26 1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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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法制网 记者 朱宁宁 文/图

  备受关注的第七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正式拉开大幕。

  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七次修订,也是1994年以来修订力度最大的一次。此次修法是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一次根本性改革,标志着个税由传统税制向现代税制转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此次修订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目前存在的不适应改革需要的多处内容进行了修改。包括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健全征管制度等。

  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们认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也是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减轻纳税人负担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是非常必要的,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重大战略举措,更是顺应民意和民心,是中央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有效结合的一次重大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与此同时,一些常委会委员也强调,个税法修改过程当中,必须坚持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个税改革进步意义值得肯定

  个税改革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审议中,常委会委员认为,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有利于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给人民带来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其进步意义值得肯定。

  “这次个税法修改不仅仅是简单的3500元到5000元起征点的提高,实际上还包含多重意义。”杨震委员说,首先,对全部个人收入包括对国境内外的收入进行依法纳税以及对一些不合理的商业安排避税进行反避税,完善了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其次,起征点的提高是国强民富的体现。只有老百姓的收入增加了、国家越来越强大了,起征点才有可能提高。此外,此次个税法修改还体现出以民为本的理念,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对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多个专项扣除,这会让老百姓实现真正的减负。

  刘修文委员说:“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对现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根本性改革,及时将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改革举措转变为法律规范,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对于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更加公平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有序,给人民带来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都具有重大意义。应该说,是一件大好事。”

  “据财政部测算,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就业总人数中纳税人占的比重,将由过去的44%下降到15%,也就是说,有相当一批人不用缴纳个税了。此外,各档纳税也都有所下降,收入越低的部分,实惠越多一些。”朱明春委员指出,此次个税改革符合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方向,特别是在综合上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可以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出个人收入支出情况和承担税负的能力。个税改革不但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和减税降负的总体要求,有利于构建以消费拉动为主的现代经济体系,同时也强化了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税收立法必须坚持税收法定

  税收法定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此次修改个税法也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个重大法律举措。分组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强调在税收立法中体现税收法定原则。

  郑淑娜委员说,税收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原则,这是由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性质决定的。在我国,“税收法定”宪法作了规定。2015年修改立法法时,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对税收法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的一条里作了修改,第一个就是明确了税收的基本制度,包括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同时,将税收单列了一项,放在公民人身权利一项之后,这也体现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利保护的立法理念。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税收立法的实践来看,近几年制定了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和船舶吨税法等都是严格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和立法法的规定,对于主要税制要素都在法律当中作出明确规定。法律确实难以具体明确、确需授权的,也只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并且要求国务院作出规定以后,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郑淑娜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一共22条,其中5条是授权性的,占的比例比较高,我觉得授权有点多了。这些规定都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有关,涉及税收基本要素。按照立法法和税收法定的原则要求,应由法律规定,如果是法律规定目前还写不清楚,那么授权也应当层次高一些,授权国务院,国务院出台规定后还要向人大常委会备案。”

  郑淑娜建议,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近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涉及税收立法一贯的做法,对现行个税法中的相关授权规定再作进一步研究。

  徐显明委员说,税收法定有三个核心要义,第一是所有的税收问题要经过议会讨论决定。第二是所有税务问题都要变成法律,无法便无税。第三是征税的主体由法律确定并且受监督。税收法定原则涉及三个重大制度问题,一是涉及人民当家作主问题,二是涉及社会制度公正性问题,三是涉及法治问题。“这次法律修改,我认为离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建议在这个方面还应有所改进。”

  “要进一步落实好税收法定原则。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也是立法法的重要规定。它不仅要求税率法定,税基等其他税制要素法定也是应有之义,同等重要。”刘修文指出,比如,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等,应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依法严格规范授权性规定,如要修改“其他所得”由财政部门确定以及储蓄存款利息税的开征、减征、停征由国务院确定的规定等。

  朱明春认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授权尤其要适度。“专项附加扣除的授权给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提法不合适。首先对于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主要原则和基本要素应在议案里提出来,并在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法律的必备内容来通过。具体的操作细则,我认为可以授权给国务院,而不是国务院的有关部门。”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王秀峰呼应了授权国务院部委的问题,建议进行修改。“个税法中有5处授权,其中2处授权给国务院,3处授权给国务院的部门。个税法调节的是个人收入,有一个社会公平问题,把一些应收税项及免税的重要决定事项授权给部门不合理,应该改为授权给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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