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结果我等了32年”
——最高检派员出席耿万喜诈骗案再审纪实
“这个结果我等了32年。”在听到宣判的那一刻,耿万喜平静的脸上出现了一抹笑容,声音有些激动。对于耿万喜来说,这个结果期盼已久,却似乎也是预料之中。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依法再审耿万喜诈骗案,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耿万喜无罪。这是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审案件。再审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肖亚军、陈雪芬出庭履职。他们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建议依法改判耿万喜无罪,法院采纳了最高检检察员的意见,依法改判耿万喜无罪。
橘子罐头涨价“回款后还款”计划落空
1985年5月21日,申诉人耿万喜个人经营的东平货铺与江津果品公司签订了50吨红橘购销合同。同年6月15日,耿万喜所在单位阜宁服务部也与江津果品公司签订了50吨红橘购销合同。
为解决筹措资金问题,阜宁服务部与陈铸供销社签订联营合同,供销社提供3万元资金,服务部45天后支付本金和3000元利息。1985年10月,耿万喜以单位名义与滨海果品公司商定:由滨海果品公司出资3万元,阜宁服务部代购橘子罐头。阜宁服务部派人前往江津购买橘子,代购橘子罐头。阜宁服务部派购销业务员耿万山(耿万喜的弟弟)等人到四川后不久,滨海果品公司的3万元汇款全部到账。
随后,耿万喜向耿万山表达了如下意图:用滨海果品公司的钱款先发东平货铺的橘子,橘子罐头可以向滨海果品公司办托收(先发货后付款),待东平货铺的橘子销售回款后,再付橘子罐头货款。同时,耿万喜让耿万山先给滨海果品公司发一部分橘子罐头应付门市,否则会失信于人。
令耿万喜没想到的是,江津的橘子罐头供不应求,价格上涨。“价格太贵不要了。”得知情况后的滨海果品公司要求耿万喜等人将3万元钱款退回。前去四川考察价格的耿万山等人认为,耿万喜以单位名义从滨海果品公司找钱用于个人贩卖橘子不妥,在橘子罐头购买计划无法实现后,未告知耿万喜实情便决定统一购买橘子,并全部发回阜宁服务部。
耿万喜得知实情后,面对滨海果品公司催款压力,便安排将部分橘子运送至滨海果品公司,其销售后得款1.1万余元。又从单位现金转账9000元给滨海果品公司。“剩余款项,江苏省滨海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我们单位以价值1万余元的9948瓶白酒抵还货款,滨海果品公司当场接收。”耿万喜告诉记者,双方账目两清。
拿到再审意见书32年申诉之路迎来曙光
“账目两清”带给耿万喜的并不是“万事大吉”,却是一场缠绕他32年之久的“噩梦”。
1986年10月7日,因诈骗罪被江苏省滨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耿万喜自此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耿万喜继续申诉。2016年3月3日,最高法指令江苏省高级法院再审。2017年4月10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耿万喜再次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事情的转折出现在今年1月12日。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收到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关于原审被告人耿万喜诈骗申诉一案的审查报告》和《征求意见函》。“我们经过及时审查并回函,认为原审裁判认定申诉人犯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案存在错误可能,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再审条件。”最高检出庭检察员肖亚军接受采访时表示。
3月1日,在接到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发出的再审案件立案通知书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指派组成临时办案组,赴江苏省与主审法官和其他审判团队成员进行交流座谈,与申诉人耿万喜见面,与出席江苏省高级法院2016年再审本案法庭的江苏省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进行沟通,阅卷并复印了全部卷宗。
“在卷宗中发现缺乏立案和程序性材料后,我们立即责令原办理机关滨海县检察院查找检察内卷,并复印后寄送给我们。”肖亚军告诉记者。在出庭前,该案临时办案组成员多次开会研讨再审检察意见,认真构思出庭提纲,仔细斟酌,反复修改。
公开审理当庭宣判打开“多赢共赢”局面
“今天的庭审正在进行网络直播,申诉人的位置未能全部收于镜头内,我们建议申诉人坐在其辩护律师旁边。”主审法官的这句话吸引了不少旁听者的注意。
耿万喜的辩护人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耿万喜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再审法院应当宣告耿万喜无罪。
“在客观上,耿万喜没有实施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在主观上,耿万喜没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滨海果品公司财产的目的;在后果上,耿万喜没有实际占有、控制滨海果品公司的款项,在合同不能履行后耿万喜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滨海果品公司没有实际损失;在社会效果上,法院以经济合同纠纷调解结案后,再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妥。所以,原审裁判认定耿万喜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最高检出庭检察员陈雪芬当庭发表再审检察意见时说。
最高法经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在代表其单位为滨海果品公司代购橘子罐头中,确有夸大履约能力、擅自将货款挪作他用的过错。但耿万喜并未实施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亦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也为履行合同作出努力,且本案所涉款项已于案发前返还,滨海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经济损失。原审认定被告人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如今,头发斑白、已过花甲之年的耿万喜回想着自己32年来的申诉之路,不由感慨万千。他用带着浓重方言的语调连说两声“谢谢”。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关于对加强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采取挂牌督办、甄别纠正、异地审查、公开审查、反向审视等方式,监督纠正一批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
“耿万喜案的公开审理和宣判,是落实无罪推定原则,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检法共同纠错的表现。同时,是司法机关落实普法责任制要求,向全社会进行的一堂生动法治教育课。”庭审结束后,陈雪芬说,公开透明的庭审过程和详实清晰的法庭质证说理,充分展现了法治精神,引导公众关注产权保护问题,树立了司法权威和公信。
(正义网南京6月6日电)
来源:正义网
编辑:段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