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班主任在学生喝奶前一个小时进行试喝”“待试喝后没有发现异样,确保安全后方可发给学生饮用”“班主任不按要求操作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针对网传的“班主任试喝牛奶”通知,安徽省萧县教体局营养办主任刘某称,考虑到班主任反对意见太大,教体局决定叫停。他表示“学生奶制度准备改为提供午餐补助”(5月23日《新京报》)。
教育主管部门有责任及时消除专供学生食用的食品的安全隐患,而且此前发现的胀包、结块牛奶及同批次奶被及时封存,这都是当地教体局积极履职的体现。但“班主任试喝”办法有鸵鸟心态,避重就轻,无法解决问题,且从法律角度也说不过去。
首先,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对此,法律的保障一视同仁,没有例外。教育主管部门对学生食品安全肩负的责任重大,不能出一点纰漏,可老师的生命健康权益同样需要依法尊重和保障。
再者,试喝的科学性很难成立。个人体质不同,学生体质往往逊于成年人,后者喝了可能没事儿,不意味着学生也会没事儿,就算一两包没事儿,喝多了会不会伤及健康?所以,放着奶企食品安全责任不细究,拉学校老师当人肉屏障,这个办法叫谁也不会答应。
说“不细究奶企食品安全责任”,当地教体局可能不服。据报道,去年他们在发牛奶时发现有三盒学生奶胀包、结块后主动要求县食药局检测,由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合格。既然专业机构检测结果是合格,为何还要设“班主任试喝”环节?可以看出,在一定程度上,县教体局可能对这个检测结果不完全放心。
这或许可以解释,县教体局为何要在恢复学生牛奶供应时安排班主任“试喝,并同时检查所发给该班的学生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破损或胀包等问题”。确实,抽检产品不能涵盖所有牛奶,抽检合格不能抹平胀包和结块的事实。如果找不到导致胀包和结块的真正原因,类似问题可能还会出现。刘某表示牛奶都是检测合格后才出厂的,胀包、结块牛奶是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既然已锁定问题出在运输过程,为什么不让奶企查找漏洞,纠正弥补呢?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运输、交付控制”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抽检合格,并不意味着向奶企维权的通道就此关闭。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只要发现问题产品,就可以向生产和销售企业维权。
众多学生饮食安全,不是小事,如果考虑到县教体局向奶企维权会存在顾虑(据介绍,让农村学生每天喝上一瓶牛奶是当地教体局响应安徽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系列政策的举动,奶企是否有献爱心成分,不得而知),那食品监管部门有责任及时介入依法履职,督促奶企启动调查并改进,加强监管,确保学生拿到手的牛奶万无一失。食品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才是“让农村学生每天喝上一瓶牛奶”计划无障碍推进下去的正当屏障。而如果教体局放弃维权,又找不到杜绝问题牛奶再次出现的好办法,就以“学生不太习惯喝牛奶”为由停了学生奶,结果将导致“让农村学生每天喝上一瓶牛奶”计划彻底落空。
来源:正义网
编辑:段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