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5月11日电(见习记者 宋书敏)“文具店里租用手机1块钱1小时”“买杯奶茶就能畅玩手机游戏”……近日,多地出现了“手机网吧”,低廉的租金吸引了众多的在校生。一些未成年人一放学就冲进店内沉迷于手机游戏而无法自拔,让家长和校方非常担忧。
五元钱就能玩一天手机
一间奶茶店的吧台上,放着一个收纳篮,篮子里放着十几部用于出租给学生的手机。店主表示多种手机型号可租,但都需要支付押金。租期一个月起,租金每天5元。也有部分店家表示不需要交押金,这些不用交押金的店往往更受学生欢迎,尤其是奶茶店。“点一杯奶茶,交5块钱就能玩一天,还不用担心被家长发现!”据媒体调查,福建泉州市多所学校周边的上点,都变身“手机网吧”,生意甚是红火。
不仅是泉州,在江西南昌、九江等地也出现了“手机网吧”。这些手机网吧的前身大都是文具店、食杂店、奶茶店。手机里下载了各种游戏,店里还有各种零食饮料。“手机1小时1元钱,平板贵一些,孩子们可以随便玩。”
有些奶茶店更是提供套餐服务——“十元钱买杯奶茶,就可以边吹空调边玩手机。”狭窄的“手机网吧”里,到处都是蹲在地上“开黑”的学生,这些孩子一边买零食吃,一边租着手机玩,不亦乐乎。
“商家出租手机的行为,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指出,“买杯奶茶,就能玩手机。商家用套餐销售的形式来诱惑未成年人,属于不道德的销售行为。”
“手机网吧”是“黑网吧”变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受访专家表示,“手机网吧”既不符合“营业场所”的界定,也不符合“计算机装置”的界定。因此,“手机网吧”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当中的“网吧”。
“‘手机网吧’可以看作是‘黑网吧’的变种。”张力认为,“手机网吧”的实质功能与网吧相似,即提供上网服务并盈利,但“手机网吧”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所谓的‘手机网吧’绝对不应向未成年人开放。”张力的态度很明确。记者查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发现,即便是针对网吧,国家也有明文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院内禁设网吧;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耀东认为,商店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要符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要求。“因此,商店应该在显眼的位置标示出‘未成年人禁止入内’。”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陈耀东称:“‘手机网吧’以奶茶店、书店的形式对外经营,掩盖其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的业务,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专家建议多环节避免青少年沉迷于“电子鸦片”
“目前手机的使用频率远高于传统的计算机,因此,未成年人借助手机上网的危害可能更甚于传统上网模式。”张力说。
针对个别校园外存在的“手机网吧”,南昌、九江等地市场监管、公安、文化、教育等多部门已开展全市范围内的排查整治。
就目前情形,如果直接对商家上述行为实施处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娟认为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超出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对其作出警告,或是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商家立即停止出租手机给未成年人上网的行为。”
“要以监管‘黑网吧’的措施监管‘手机网吧’。”张力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把当下“黑网吧”的变种完全纳入监管范围,严格惩处。同时,政府要统筹规划,凝聚监管合力。“可由工商部门牵头,加强与公安、文化、街道、电力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对这类现象的排查和整治。调动社会力量,发挥学校、各街道办、村委会等作用,定期观测学校周边环境,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有关‘手机网吧’的动态信息。在学校周边区域张贴宣传告示并注明举报电话,动员社会力量使‘手机网吧’无所遁形。通信部门及网络运营商也要充分发挥监管功能,对重点区域进行流量监控并及时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张力补充道。
另外,受访专家均表示,学校经常性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课外活动,家长的教育引导、以身作则、注重陪伴,都是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的有效手段,可以预防和避免青少年沉迷于“电子鸦片”。
来源:正义网
编辑:段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