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检察官在办理两起特大拐卖儿童犯罪案中发现,很多被拐卖婴幼儿“无家可归”,后续安置暴露诸多问题——不能让被拐卖儿童受到“二次伤害”】
“11名被拐儿童现被安置在鲤城区福利院……”这是福建省泉州市检察院未检处向省院未检办提交的第五份《拖某某等9人涉嫌拐卖儿童犯罪、张某某等4人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一案阶段性汇报材料》中的内容。
目前案件一审仍未判决。“我们期待11名儿童都被合法收养!”4月17日,泉州市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洪藜莹告诉记者,该院承办人在办案的同时,对被拐卖儿童一直在跟踪协调安置,其间遇到不少困难,需要司法机关、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形成有效合力。
有类似感受的,还有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未检检察官王玮,她承办的“浙江温州章显辉等35人拐卖儿童案”(下称章显辉案)在今年3月底入选全国妇联第二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她认为,应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杜绝被解救儿童被寄养在收买人家庭等怪现象。
“父母卖儿”“零口供”导致孩子“回家难”
1月16日至17日,拖某某等9人涉嫌拐卖儿童犯罪、张某某等4人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一案(下称拖某某案),在福建省德化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泉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樊美清及该院未检处两名检察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本案为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受到各方关注。在两天的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详实、系统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拖某某从四川省联系新生男婴父母或即将分娩的孕妇,以人民币4.5万元至9.8万元不等的价格买卖男婴11名,从中收取介绍费非法谋利。办案中,泉州市检察院成立专业化办案组,克服了涉案人员众多、犯罪手段专业、被拐儿童数量大,犯罪地跨省、讯问补证工作量大等系列难题。不过,被拐卖儿童的解救安置难度之大,还是超出了预想。
“送被拐卖儿童回到亲生父母身边,是解救安置的第一选择。”洪藜莹表示,2015年8月,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打拐解救的儿童,应首先寻找其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及时送还。查找不到的,应送社会福利机构或救助保护机构临时抚养,并采集血样、发布寻亲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方可进行送养。
但在办理拖某某案中,洪藜莹和同事们发现,11名被拐卖儿童的信息,在公安部的全国打拐DNA数据库中查找不到。“如果找不到亲生父母,则无法认领回家。”洪藜莹痛心地说。
问题在于,“出卖亲儿”的父母,也并不会随着主犯、从犯的落马而自然浮出水面。洪藜莹介绍,在拖某某案中,第一被告拖某某、第三被告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始终“零口供”,在检察官提讯后他们供认了部分犯罪事实,但并没供述出11名儿童的亲生父母真实信息。“被告人声称,婴儿父母只提供了这些身份信息。时至今日,11名儿童的亲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未能查找到,这为安置工作带来难题。”洪藜莹说。
王玮对被拐卖儿童的“无家可归”也深表痛心。她告诉记者,在她承办的章显辉案中,被拐卖的儿童共计27名,仅15名得以查明去向并获解救,但通过公安部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同样找不到15名儿童的任何信息。最后,仅2名婴儿找到亲生父母,其中一名因家境贫寒不愿领回,另一名是未婚私生,经司法机关多次做思想工作后,由外公外婆领回抚养。
在王玮看来,被拐卖婴幼儿“无家可归”还有几方面原因:犯罪地横跨云南、浙江、福建等多省、市;经层层转手,交易对象、中介人经常变换;被告人存在畏罪心理,为掩饰罪行、包庇下家,往往不愿如实交代婴儿去向、收买人信息等。
“弃婴”处置监管不力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
弃婴,成为造成被拐卖婴幼儿“无家可归”的一个重要原因。
2015年2月的一天,在温州市区一家医院住院部门口,浙江省苍南县居民温某、范某,从该市退休返聘在私立医院的妇产科医生李秀春处,以4.7万元购得1名男婴。同年6月,侦查机关在苍南县抓获温某、范某等人,并将该男婴解救。
这是章显辉案中的同案犯李秀春的犯罪事实之一。在2016年4月一审开庭时,李秀春辩称自己是“做好事帮助病人处理弃婴”,并非贩卖,其所经手的婴儿都是父母“不要的”,她并未从中谋利。
王玮等承办人走访了李秀春曾工作的医院,调取了多份证据,有力地驳斥了李秀春的辩解——认为李秀春贩卖的婴儿来源可疑、交易场所隐蔽、交易价格有决定权、对婴儿去向漠不关心。最终,李秀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的私立医院对新生儿出生登记管理不严格、弃婴监管存在欠缺,导致有的弃婴被无良人员抱走“贩卖”,还导致一些病弱弃婴生命健康受损。
采访中,王玮建议加强医疗机构对新生儿的登记管理,构建完善的弃婴处置程序和监管机制,让弃婴得到及时有效救护,防止拐卖婴儿的不法人员钻空子。
在拖某某案庭审中,拖某某等被告人辩称“这些孩子是父母‘养不起’‘不要’的,帮他们找到收养人不是犯罪”。洪藜莹回忆,“我们在法庭上明确指出,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子女和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合理的送养不应以金钱为唯一目的、与买家‘讨价还价’、向收养家庭要近10万元的高额‘营养费’、伪造身份信息签订虚假的‘赠养协议’……”
阻断非法收养,实现被拐卖儿童合法安置救护
“我们帮养不起孩子的家庭养孩子,不犯法。”“比起拐儿童出卖乞讨流浪,社会危害性小多了。”“前几年买孩子养的人都不是犯罪……”这是一审开庭时,拖某某案中张某某等4名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的被告人的自我辩解。
洪藜莹至今还记得,开庭时,这些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的被告人对被指控犯罪不以为然地出庭。其中一名被告人,自己家里买了男婴后觉得好,还推荐给朋友也去买,于是,他因存在居间介绍行为成为涉嫌拐卖儿童犯罪的被告人。“买孩子不算犯法”的谬误思想的根源,一方面是封建思想在作祟,另一方面是法律对买方市场一直以来的宽宥有余、惩处不足。“在闽南山区,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依然大有市场。”洪藜莹说。
2015年1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取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收买人一律追究刑责。“在刑(九)实施前,司法实践中对收买人善待孩子的往往不追刑责,这导致收买人中盛行‘收养既成事实,政府不会带走孩子’的片面认识。”洪藜莹分析说,刑(九)对收买儿童者的追责,将有助于摧毁买方市场,从源头遏制拐卖儿童行为。
来自收买儿童家庭更大的障碍,凸显在解救安置环节。王玮介绍,在章显辉案中,为了解被拐卖儿童的安置情况,她和同事曾实地走访福建霞浦盐田的两户收买人家庭。办案中,包括这两名男童收买人在内的多位收买人,一再恳求继续抚养找不到生父母、当地又没有福利院接收的婴儿。
“短期看,收买人家庭和被拐卖儿童已建立一定的亲密情感,放在收买人家中寄养有利于孩子的现实利益。从长远来看,这样做不利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保护儿童的最终利益,在实践中还可能导致‘二次解救’问题”。王玮表示,最终,她们督促公安机关将个别寄养在涉案收买人处的婴儿依法送当地福利院安置。
在拖某某案中,为解救安置11名儿童脱离收买人家庭,泉州市检察院未检处在最高检未检办、省检察院未检办的指导下,经过了持续不断的跟踪协调,仅该院未检处向省院未检办汇报安置动态、办案情况的报告,前后便提交过6份。因德化县没有养护儿童的专门福利机构,为实现被拐卖儿童的合法合规安置救护,经泉州市检察机关多次跟踪协调、提出监督意见后,开庭前,11名儿童被集中安置在德化县福利中心。“眼下,11名儿童被安置在条件较好的泉州市鲤城区福利院,得到精心照料,孩子们变得更开朗、更健康。”洪藜莹表示。
“我们要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告诉当地群众:买孩子是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采访中,两位检察官都表示,对收买儿童犯罪人,要阻断其非法收养途径,让其面临人财两失的结局,方能从根本上预防相关犯罪。
全国人大代表王家娟呼吁:加大“合法收养”的宣传
“从源头上解决部分被拐卖儿童‘无家可归’问题,必须对育龄夫妇、子嗣观念重的地区加大普法力度。”4月18日,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辽阳市第一中学高级教师王家娟表示。
对检察机关办理的两起特大拐卖儿童案件,王家娟十分关注。她认为,对“卖婴儿”的父母,一方面司法机关要依法从严打击,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育龄夫妇的普法力度。
“对育龄夫妇,应该在其孕前体检、申领准生证的同时,增设普法警示教育课。要让父母从孩子出生起就要承担起应有的监护职责。”王家娟表示,各级各类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都应该承担起这一普法责任。
在子嗣观念、传宗接代思想比较浓厚的地区,王家娟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合法收养”“依法领养”的普法警示宣传教育。要让更多群众意识到,即便对买来的婴幼儿很关照,只要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就是“触碰了法律红线”,就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王家娟对“弃婴”问题也十分忧心。她认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孕检的各项医学标准,提高胎儿健康筛查的准确率,降低父母弃养新生儿几率。另一方面,包括私立医院在内的各类妇产机构,对待产孕妇、特别是异地生产的孕妇应严格登记,不仅要求孕妇及其配偶出示准生证、身份证、孕检记录等资料,还要对相关证件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弃婴”程序的监管。
王家娟恳切地表示,民政部门应加大基层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置力度,提高对孤残儿童的安全、卫生、教育、心理等方面养护水平。对国家投入的儿童福利经费,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来源:正义网
编辑:段宇翔